兒子去世後留下5套房產
老父親認為兒子留下的
經過公證的遺囑存在嚴重違法
將兒媳和孫子告上法庭
法官怎麼判?
1
男子生前立遺囑並公證,將房產留給妻兒
被繼承人大李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於2014年7月22日死亡。原告老李為大李的父親。被告小陳與大李為夫妻關係,於1997年9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為二婚。被告小麗為被告小陳的女兒,系大李有扶養關係的繼女。被告小李為大李和前妻的兒子。
2014年2月26日
大李和小陳分別前往海口市瓊州公證處辦理了公證遺囑。該公證處分別出具了(2014)瓊州證字第1154號、(2014)瓊州證字第115號公證書。上述兩份公證書,均確認了大李名下的五套房產為大李和小陳的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兩份公證書分別確認了大李自願將上述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中其所有的份額,在大李去世後留給小陳;小陳自願將上述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中其所有的份額,在小陳去世後留給大李。
2014年6月24日
大李對原(2014)瓊州證字第1154號公證遺囑作出變動,重新再做一份遺囑。同日,海口市瓊州公證處根據大李的申請,作出(2014)瓊州證字第3888號公證書,內容為:“在大李名下有五套房產,是大李與小陳的夫妻共同財產。大李自願將上述1-4套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中大李所有的50%的份額,在大李去世後留給小陳。並自願將位於海口市人民大道25號某廣場一層商鋪2號的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中大李所擁有的50%的份額,在大李去世後留給小李、小麗各25%。
該房產由小陳管理。管理期間產生的費用,如物業管理費、租金、拆樓層費用等均由小陳支付和所得,不作分攤。待出售後先拿出10萬元交給小李作為大李父親老李處理後事用款,再按所擁有的份額進行現金分配。小陳在百年後的剩餘財產在小李、小麗盡責任盡義務盡孝心之後作平均分割,為他們的繼承財產。本遺囑公證後為最終遺囑,不再更改。2014年2月26日所做的(2014)瓊州證字第1154號遺囑書同時撤銷。”小陳亦於2014年6月24日撤銷了(2014)瓊州證字第1155號公證遺囑。
2014年7月25日
同日,該公證處作出(2014)瓊州證字第4667號、第4668號繼承權公證書,按照(2014)瓊州證字第3888號公證遺囑的內容繼承。
2
父親認為遺囑違法,要求按法定繼承分配
原告老李認為,3名被告對大李財產進行分割所依據的(2014)瓊州證字第3888號公證遺囑在內容和程式上存在嚴重違法,屬於無效公證遺囑,要求大李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分配。老李還稱,被繼承人大李去世後,海南省社會保險事業局透過銀行轉賬,支付被告小陳撫卹金和大李的基本養老保險儲存額共計107454.39元,但小陳收到錢以後並未分給他分文。為此,老李於2018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大李死亡後,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31494.39元、喪葬費15192元、撫卹金75960元,共計122646.39元,已由小陳全部取出,用於支付墓穴管理服務費250元、海口市顏春嶺安樂園業務費用59660元(其中公墓地穴費24000元,為兩人合葬墓)、殯葬費用4955元、醫院太平間業務費用1150元,合計66015元。 再查明,原告老李為湖南省瀏陽市退(離)休人員,享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
被告小陳辯稱,跟大李的母親離婚後,老李兩次再婚,導致大李從小沒有一個完整的家庭,是被爺爺奶奶帶大的,老李大李父子關係一直很淡漠。小陳認為,老李基本沒有履行父親的義務,有了新的家庭和孩子後,與大李在感情上疏離,再加上老李多次向大李索問錢財,父子倆為此多次吵架,父子關係基本降到冰點。小陳表示,大李已經給老李做了相關的安排,生前為老李安排好了住所,百年後老李的喪事也安排好了,因此,大李遺囑中對遺產的安排合情合理。
3
法院判決
遺囑沒問題
5套房產按遺囑來分
遺囑外的這部分錢款
兒媳應分給家公
美蘭法院認為,雖然原告老李向海口市瓊州公證處申請對(2014)瓊州證字第3888號《公證書》和(2014)瓊州證字第4668號《公證書》進行復查,但該公證處作出了維持上述《公證書》的決定。根據上述規定,原告以(2014)瓊州證字第3888號《公證書》無效為由主張對涉案五套房產按法定繼承分割,於法無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原告為退休人員,每月有固定的養老金,且未提交證據證明(2014)瓊州證字第3888號公證遺囑生效時其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因此,原告主張對大李名下的五套房產按法定繼承分配,亦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針對撫卹金的分割問題,原告為高齡老人,已缺乏勞動能力。小陳已經按照公證遺囑繼承了大李名下四套房屋的50%份額。被告小麗、小李亦依照公證遺囑各繼承了大李名下一套房屋的25%份額。為保障老年人的權益,法院在分配死亡撫卹金時對原告予以照顧,原告應分得扣除相關喪葬費用後的全部剩餘死亡撫卹金37137元(75960元-38823元)。原告請求被告小陳支付撫卹金18990元,未超出上述認定範圍,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大李的銀行存款及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儲存額的繼承問題。因上述遺產未在大李的公證遺囑分配範圍內,故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大李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儲存額為31494.39元。《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原告為大李第一順序的四位法定繼承人之一。因此,原告應取得31494.39元的四分之一份額即7873.6元。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繼承人大李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儲存額的四分之一份額即7873.6元、死亡撫卹金18990元由原告老李分得,被告小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老李給付現金268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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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有遺囑的,應當優先按遺囑繼承
“本案中,大李遺囑中已明確對他的五套房產進行分配,因此應當以遺囑繼承優先。”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高平玲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但是,大李的銀行存款、基本養老保險儲存額等未在公證遺囑中分配範圍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高律師介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當然,法律條文中所說的子女以及父母,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來源:海南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