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后留下5套房产
老父亲认为儿子留下的
经过公证的遗嘱存在严重违法
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
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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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立遗嘱并公证,将房产留给妻儿
被继承人大李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于2014年7月22日死亡。原告老李为大李的父亲。被告小陈与大李为夫妻关系,于1997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被告小丽为被告小陈的女儿,系大李有扶养关系的继女。被告小李为大李和前妻的儿子。
2014年2月26日
大李和小陈分别前往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该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4)琼州证字第1154号、(2014)琼州证字第115号公证书。上述两份公证书,均确认了大李名下的五套房产为大李和小陈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两份公证书分别确认了大李自愿将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中其所有的份额,在大李去世后留给小陈;小陈自愿将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中其所有的份额,在小陈去世后留给大李。
2014年6月24日
大李对原(2014)琼州证字第1154号公证遗嘱作出变动,重新再做一份遗嘱。同日,海口市琼州公证处根据大李的申请,作出(2014)琼州证字第3888号公证书,内容为:“在大李名下有五套房产,是大李与小陈的夫妻共同财产。大李自愿将上述1-4套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中大李所有的50%的份额,在大李去世后留给小陈。并自愿将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25号某广场一层商铺2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中大李所拥有的50%的份额,在大李去世后留给小李、小丽各25%。
该房产由小陈管理。管理期间产生的费用,如物业管理费、租金、拆楼层费用等均由小陈支付和所得,不作分摊。待出售后先拿出10万元交给小李作为大李父亲老李处理后事用款,再按所拥有的份额进行现金分配。小陈在百年后的剩余财产在小李、小丽尽责任尽义务尽孝心之后作平均分割,为他们的继承财产。本遗嘱公证后为最终遗嘱,不再更改。2014年2月26日所做的(2014)琼州证字第1154号遗嘱书同时撤销。”小陈亦于2014年6月24日撤销了(2014)琼州证字第1155号公证遗嘱。
2014年7月25日
同日,该公证处作出(2014)琼州证字第4667号、第4668号继承权公证书,按照(2014)琼州证字第3888号公证遗嘱的内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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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认为遗嘱违法,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
原告老李认为,3名被告对大李财产进行分割所依据的(2014)琼州证字第3888号公证遗嘱在内容和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属于无效公证遗嘱,要求大李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老李还称,被继承人大李去世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小陈抚恤金和大李的基本养老保险存储额共计107454.39元,但小陈收到钱以后并未分给他分文。为此,老李于2018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大李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31494.39元、丧葬费15192元、抚恤金75960元,共计122646.39元,已由小陈全部取出,用于支付墓穴管理服务费250元、海口市颜春岭安乐园业务费用59660元(其中公墓地穴费24000元,为两人合葬墓)、殡葬费用4955元、医院太平间业务费用1150元,合计66015元。 再查明,原告老李为湖南省浏阳市退(离)休人员,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
被告小陈辩称,跟大李的母亲离婚后,老李两次再婚,导致大李从小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是被爷爷奶奶带大的,老李大李父子关系一直很淡漠。小陈认为,老李基本没有履行父亲的义务,有了新的家庭和孩子后,与大李在感情上疏离,再加上老李多次向大李索问钱财,父子俩为此多次吵架,父子关系基本降到冰点。小陈表示,大李已经给老李做了相关的安排,生前为老李安排好了住所,百年后老李的丧事也安排好了,因此,大李遗嘱中对遗产的安排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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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遗嘱没问题
5套房产按遗嘱来分
遗嘱外的这部分钱款
儿媳应分给家公
美兰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老李向海口市琼州公证处申请对(2014)琼州证字第3888号《公证书》和(2014)琼州证字第4668号《公证书》进行复查,但该公证处作出了维持上述《公证书》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以(2014)琼州证字第3888号《公证书》无效为由主张对涉案五套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于法无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告为退休人员,每月有固定的养老金,且未提交证据证明(2014)琼州证字第3888号公证遗嘱生效时其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原告主张对大李名下的五套房产按法定继承分配,亦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抚恤金的分割问题,原告为高龄老人,已缺乏劳动能力。小陈已经按照公证遗嘱继承了大李名下四套房屋的50%份额。被告小丽、小李亦依照公证遗嘱各继承了大李名下一套房屋的25%份额。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法院在分配死亡抚恤金时对原告予以照顾,原告应分得扣除相关丧葬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死亡抚恤金37137元(75960元-38823元)。原告请求被告小陈支付抚恤金18990元,未超出上述认定范围,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大李的银行存款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存储额的继承问题。因上述遗产未在大李的公证遗嘱分配范围内,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大李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存储额为31494.3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为大李第一顺序的四位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原告应取得31494.39元的四分之一份额即7873.6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继承人大李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存储额的四分之一份额即7873.6元、死亡抚恤金18990元由原告老李分得,被告小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老李给付现金268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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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有遗嘱的,应当优先按遗嘱继承
“本案中,大李遗嘱中已明确对他的五套房产进行分配,因此应当以遗嘱继承优先。”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高平玲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但是,大李的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存储额等未在公证遗嘱中分配范围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高律师介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当然,法律条文中所说的子女以及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来源: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