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資並不新鮮,但是上市公司董事長和公司之外的人透過配資6億元買賣自己公司股票,甚至是用配資接盤那就是件新鮮事了。
6月2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林亢峰、趙小強的二審判決書顯示,趙小強和林亢峰雙方各出資1億元,以2億元保證金配資6億元,再由林亢峰以8億元的股票賬戶買入趙小強指定的股票,其中一隻就是趙小強作為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雙方約定盈利平分,虧損由趙小強承擔。
不過,買入了趙小強自己上市公司的股票後,股票就遭遇不斷的下跌,連2億保證金都被虧光。被告林亢峰認為,原告趙小強當初是利用被告給原告的股票托盤,甚至可能是騙被告接盤,在8個億買入股票的同時,原告控制的賬戶也在賣出股票。同時,林亢峰自己的資金虧完之後,卻被要求歸還原告趙小強的借款8000萬元。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配資炒股2億保證金虧光,補償虧損中遭遇“下套”?
2020年4月2日的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趙小強與被告林亢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19年7月4日立案後,根據原告趙小強的申請,於2019年7月10日作出了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並已執行。原告趙小強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8000萬元。事實和理由是被告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透過楊文超、陳漢陽、徐秋玲等人於2017年6月至7月期間共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鄭瑩瑩賬戶打款10500萬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就其中8000萬元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約定於2018年10月19日歸還5000萬元,餘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歸還。但此後被告未歸還任何款項。
被告林亢峰辯稱,2017年5月底或6月底,被告在北京,原告打電話給被告說聊一聊合作股票。被告從北京回來後和原告商定:雙方各出資1億元,找一家信託公司配資6億元,共8億元購買原告指定的股票,賬戶由被告掌握,賺了對半分,虧了原告承擔。信託弄好後原告說買股票,共買了二三隻股票,其中一隻是原告自己上市公司的。買了股票後,股票卻一直不漲,後來更是不斷地跌,連2億保證金都虧光了。被告問原告怎麼辦,原告說平倉。被告問原告被告的虧損怎麼補回來,原告含糊地說原告會解決。
後續被告跟原告一直協商一些專案,但都沒成功。不過被告的期望是非常高的,因為那些專案體量都大,利潤絕不止一二個億,所以被告也不會催原告補償虧損。後來原告又聯絡被告說,到了2018年之後其處境很困難,公司和債權人催得都很緊,想讓被告配合其應付一下那些人,仍然讓被告打欠條,說可以跟一年多以前匯給被告的錢關聯起來。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在訴訟中的陳述,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2日,原告趙小強透過楊文超的銀行賬戶向戶名為鄭瑩瑩的銀行賬號分兩次轉賬共計3000萬元;2017年6月6日、6月9日、6月14日,原告趙小強透過陳漢陽的銀行賬戶向上述鄭瑩瑩的銀行賬號分別轉賬3500萬元、1000萬元、2500萬元;2017年7月17日、7月18日,原告趙小強透過徐秋玲的銀行賬戶向被告林亢峰的銀行賬號分三次轉賬共計500萬元。嗣後,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額分別為300萬元、7700萬元的借條和欠條各一份。2018年9月19日,被告就上述借條、欠條所涉8000萬元款項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一份,定於2018年10月19日歸還5000萬元,剩餘資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歸還。
一審判決書顯示,後來有跡象讓被告林亢峰認為,原告當初是利用被告給原告的股票托盤,甚至可能是騙被告接盤,8個億買入股票的同時原告控制的賬戶也在賣出同一只股票。值得注意的是,為此被告林亢峰偶爾試探原告的時候,原告都明顯地有些緊張,外加被告被原告的大專案吊著,眼看著就要成功,所以被告就答應原告演“雙簧”給原告公司債權人看。被告當時以為只是搪塞一下原告公司債權人,結果卻是被原告下了套路。原告含糊地說,是為了應付債權人和公司才這樣起訴的,其也不在意是不是能贏。
對此在一審判決中,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8000萬元的訴訟請求成立,被告林亢峰歸還原告趙小強借款8000萬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但是上訴人林亢峰因與被上訴人趙小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6月2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林亢峰、趙小強的二審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顯示,林亢峰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首先是:股票配資合同關係並非民間借貸。事實是趙小強和林亢峰的合作內容是雙方各出資1億元,以2億元保證金配資6億元,再由林亢峰以8億元的股票賬戶買趙小強指定的股票,其中一隻就是趙小強作為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雙方約定盈利平分,虧損由趙小強承擔。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是民間借貸的主要證據是還款計劃、銀行匯款憑證和錄音。其中還款計劃與匯款憑證在借款時間和金額上均無法匹配,錄音中趙小強同林亢峰提到的金額也始終與匯款憑證體現的金額不一致。
同時趙小強僅認識一週就借給林亢峰一個多億,而趙小強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又有律師和法務人員輔助,卻在借款時不籤合同,對借期、利率、用途等全無約定,更沒有擔保;匯款時也不備註為借款,而是刻意備註為“往來款”,並且匯入的並非林亢峰賬戶,而是鄭瑩瑩的賬戶,雙方卻從未約定由其代收借款。匯款後的一年多時間裡趙小強也從不催款,始終對此隻字不提。如果雙方真的是民間借貸,這些有違常識的現象顯然是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上,趙小強在庭審中也始終未能說清楚所謂借款的來龍去脈。
到底是股票配資還是民間借貸,來看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鄭瑩瑩是否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關於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的問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提供了借條、欠條影印件、還款計劃原件、錄音和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加以證明。被告主張本案基礎法律關係是配資關係,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因此,在原告未認可雙方之間存在配資關係的情況下,本院對被告抗辯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被告要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採納。被告辯稱其未出具過還款計劃並申請司法鑑定,但未按規定繳納鑑定費用致使鑑定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而原告提供的證據已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該院對原告主張的借貸關係事實可以予以確認。
另外林亢峰認為,鄭瑩瑩作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應被通知參加訴訟。從配資合同的角度,鄭瑩瑩是接受保證金並經辦配資的第三方,必須參加訴訟才能查清事實並明確各方責任。即使從借款的角度,鄭瑩瑩是收款人,而趙小強與林亢峰從未約定以鄭瑩瑩賬戶作為“借款”的接收賬戶,因此,究竟應由林亢峰還款還是鄭瑩瑩還款,以及鄭瑩瑩收款基於什麼事實,均需追加鄭瑩瑩為當事人才能查清。關於鄭瑩瑩是否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法院認為,本案處理結果同鄭瑩瑩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鄭瑩瑩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人條件,不予准許。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抗辯主張缺乏相應證據證明,不予採納。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一審中提供的還款計劃,上訴人雖主張非其本人出具,但未提供反駁依據,其主張事實難以認定。該還款計劃記載了款項的金額為8000萬元,款項的性質為借款,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實可予以確認。對於款項的交付,上訴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向案外人鄭瑩瑩及上訴人交付款項的事實,上訴人雖否認其曾指令向鄭瑩瑩交付款項,但從其出具還款計劃及其對雙方之間的關係等事實作出的陳述,其已經收到款項的事實可予以確認。
上訴人主張雙方之間是股票配資合同關係,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亦予以否認,相應事實難以認定。從所述雙方各出1億元,由其掌握股票賬戶等內容分析,也可認為雙方雖最初有合作關係,但從上訴人出具還款計劃的事實,可認為經雙方商定,最終確認為借款關係。因此,從上訴人主張的事實角度,其亦應當承擔清償借款的民事責任。鄭瑩瑩與本案處理結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上訴人要求鄭瑩瑩參加訴訟的請求,一審不予准許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