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銀行持卡使用者60多萬元的工資竟然提不出來?提不出來的原因說是辦卡時的身份證號與實際身份證號不符,是怎麼回事?
672473.51元的工資無法從卡內取出
據裁判文書顯示,原告張某某的工作單位是江蘇省投資管理公司,根據江蘇省投資管理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簡稱“中行江蘇省分行”)的協議,江蘇省投資管理公司擬透過中行江蘇省分行向張某某發放工資。
於是,2002年8月26日,張某某向中行江蘇省分行提交長城卡申請表(個人卡)一份,中行江蘇省分行拼制了張某某身份證影印件,先後向張某某核發了卡號分別為84×××04、51×××15的銀行卡,上述兩張銀行卡統一賬戶號為44×××61。
張某某將卡號提供給江蘇省投資管理公司,江蘇省投資管理公司自2005年以來一直將工資匯入上述銀行卡內。中行江蘇省分行每月將銀行對賬單郵寄給張某某。
銀行卡到期後,張某某取錢時發現辦卡時的身份證號與實際身份證號不符,造成無法更換銀行卡也無法將卡內672473.51元取出。
中行拒絕將卡內資金返還
中行江蘇省分行則辯稱,其分行工作人民沒有拼制的行為和冬季,並且不能認定此案中的張某某與江蘇省投資管理公司在2002年辦理涉案銀行卡的“張某某”,因此,中行江蘇省分行拒絕將卡內資金返還。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查明,中行江蘇省分行留存的申請表中張某某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籤,身份證影印件也不是張某某本人提供的。
上述兩張銀行卡的交易明細顯示,2002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22日用於代發工資;2003年12月3日ATM取現後,再無取款。2010年4月26日,中行江蘇省分行將該賬戶認定為長期不動戶,截至2010年4月26日該賬戶餘額為672473.51元。
並且江蘇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兩份情況說明的內容,證實該銀行卡是張某某所在單位江蘇省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用於發放員工工資,張某某自2002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間系江蘇省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且在此期間,該公司只有一名員工名叫張某某。
中行敗訴寧郊雲知道嗎?
結合張某某持有兩張涉案銀行卡以及歷年對賬原件的事實,張某某與中行江蘇省分行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因此最終判決結果為中行江蘇省分行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672473.5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據企查查顯示,2018年11月4日,中行江蘇省分行行長才從王兵變更為寧郊雲,12月就發生了這件事,寧郊雲知道敗訴的結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