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從人的出生到身故,進行了全面規定,“全時保護”人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無論你處在人生的哪個階段,民法典都會為你提供保障,守護你一生。
1.網購商品用快遞送達,商品在快遞途中、簽收之前毀損的風險誰承擔?
答:賣家。
【說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小蘭租房期間,房東把房子賣了,小蘭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答:有效。
【說法】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3.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後繼續租,有其他房客來看房,這時
小周有什麼權利?
答:相同條件下,小周有優先承租權。【說法】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4.小王在籤合同時沒認真看格式條款,對方也未作出說明,事後小王覺得自己遭遇“霸王條款”,相關條款有效嗎?
答:若涉及與小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可以主張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說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小芳12歲時遭到性侵,她後來學了更多法律知識,20歲時想起訴索賠,訴訟時效過了嗎?
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自受害人滿18週歲起算。
【說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本報綜合司法部法治宣傳中心、司法部律師工作局網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