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4月27日證監會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主要制度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提出允許符合條件的紅籌企業在創業板上市後,4月30日證監會公佈《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下稱《公告》),為有意願在境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以下簡稱紅籌企業)提供路徑,促進創新創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市值要求有條件放寬
需要擁有較強科技實力
《公告》顯示,證監會此次發文是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有意願在境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提供路徑,促進創新創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一是紅籌企業申請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適用《通知》《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公告〔2018〕13號)等規定。其中,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調整為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二)市值200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二是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中國證監會受理相關申請後,將徵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意見,依法依規處理。
三是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境內上市,應在申報前就存量股份減持等涉及用匯的事項形成方案,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有證券從業人員分析認為,此次安排較之前市值標準有所調整,但相應設定了較高的科技屬性要求。
根據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本次對境外已經上市的紅籌企業的標準進行調整,市值達到200億元人民幣的,必須要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才能符合要求。
新時代證券有關負責人指出,紅籌企業是在境外註冊且主要經營地在境內的企業。其中,有一些是擁有核心技術和較強研發能力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希望可以透過A股市場融資發展,進一步實現技術升級。
證監會本次並非簡單的放寬條件,而是有針對性地對這類企業做出制度安排,支援科技創新,發揮資本市場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作用。因此,在調整市值標準的同時,對科技水平要求較高。預計能夠符合條件的企業並不多。
深化改革
為科創企業上市提供路徑
分析人士指出,隨著國內資本市場日趨成熟,改革不斷深化,一些境外上市紅籌企業有境內上市意願。此次公佈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也意味著資本市場將進一步發揮服務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能力。
分析人士指出,此前紅籌企業在A股上市的規則和政策演變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8年3月,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2018年6月,證監會發布《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及《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等在內的一整套配套措施;隨後,滬深交易所又分別釋出試點創新企業上市交易配套業務規則。至此,我國CDR制度規則框架初見雛形。
第二階段為全面推行註冊制階段。其中,科創板新規中用專章對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相關規則的適用、紅籌企業和境內外事項的協調等。該等監管規則的出臺,為符合一定條件的紅籌企業拓寬了國內融資渠道。
中倫律師事務所有關負責人認為,從近年來紅籌企業在A股上市所適用的規則以及監管政策的演變不難發現,監管層透過不斷深化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為有意願境內上市的創新型紅籌企業迴歸境內資本市場提供路徑。
為有意願境內上市的紅籌企業
提供製度路徑
分析人士指出,根據《公告》內容,證監會為有意願境內上市的紅籌企業提供製度路徑。
海通證券有關負責人指出,近兩年紅籌企業中出現一些具有科技含量、技術領先的優質企業。此類企業在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資訊披露要求的基礎上,如有意願在境內申請上市,將有助於A股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
還有專家學者分析認為,此次安排下,意味著存在VIE股權結構的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各部門將聯合把關,形成合力。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企業如果有意願在境內上市,可以按照政策提供的路徑自主選擇;優質科技創新企業在境內上市,也有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創新和經濟轉型。
川財證券相關負責人表示,資本市場改革不斷深化,推行註冊制,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更多發展機遇,使更多企業有意願在境內上市。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強調市場化、法治化、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目前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規則也已經公開徵求意見。本次證監會公告的制度,雖然調整了市值,但同時針對性的提出較高的科技屬性要求,門檻較高,預計不會出現大量申報的情形。
對二級市場影響有限
分析人士指出,根據《通知》和《公告》等規定,對於有意願在境內上市的科技創新企業,設定了較高的在境內上市要求,需要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項科技創新屬性和行業範圍限制;同時,在科創板等境內各板塊上市,還必須符合相關板塊的板塊定位和發行上市條件。不會出現大量紅籌企業上市的情形。
此外,《公告》調整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標準至200億元人民幣,但同時明確要求,相關企業必須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的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整體看,本次調整是資本市場服務國家戰略和實體經濟、支援科技創新企業的舉措,針對性較強,標準要求較高,不會出現大量企業申報的情形,對二級市場影響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