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司法保護議

連平(作者系植信投資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院院長)

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於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近期最高法正式釋出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事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域三區的規定,旨在於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相對於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監管要求較高;金融機構具有特許性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市場往往不能接受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於民間借貸的狀況。《規定》的出臺,客觀上可能會對消費金融公司、網路貸款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帶來一定的影響。因為這類機構面對的是高風險的客戶和市場,通常推行的貸款利率明顯高於商業銀行,比較接近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部分消費金融公司的名義放貸利率大都是踩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來設定的。《規定》的實施將會促進上述機構相應抑制其貸款利率水平,對實體經濟融資利率水平下降會有較好的積極作用,有助於推動民間金融向實體經濟讓利的程序。

實踐表明,在普惠金融領域,利率並非就是越低越好。較為有效的方法是不要讓利率上限太過接近風險溢價。只有這樣,才有可能有效降低成本,提供更有價值的普惠金融服務。當然,民間借貸利率肯定不能過高,企業依賴高成本資金意味著飲鴆止渴,同時過高的利率培養了食利者階層,從而會削弱實體經濟。因此,民間借貸利率需要把握好的是度。在我國通脹水平長期較為平穩,實際利率持續下降的條件下,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世界銀行指出,對本國利率水平採取某種形式的限制,是各國較為普遍的實踐。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可能導致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太接近風險溢價本身,超出了市場承受能力,有可能帶來民間借貸市場資金供給趨緊,長尾客戶借貸可得性明顯降低;貸款機構可能重新分配小額貸款和大型商業信貸的比例關係,導致普惠金融需求難以有效得到滿足;信貸供給與供求關係偏緊後,市場實際利率反而有可能趨向抬升;民間資金需求在得不到滿足後,有可能轉向地下錢莊等非法借貸領域,刺激非法融資大行其道;部分從事普惠金融的持牌機構可能受到擠壓,與其之前的高風險業務不匹配,導致其經營風險顯露,帶來市場風險隱患。因此,有必要關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降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研究表明,信貸供給對資金價格變化具有高度的彈性,利率仍然是影響普惠金融可得性的關鍵因素,大幅調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實施中仍需從實際出發,漸進推進。在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依然存在,仍需要發揮民間借貸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建議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分步進行,逐步下降到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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