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深圳,記者 鄒晨輝)訊,隨著今年新《證券法》和註冊制的實施,首發企業現場檢查適用範圍、檢查物件等已被進一步明確。
10月30日,證監會發布《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徵求意見稿)》,旨在規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行為,強化首發企業資訊披露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事實上,2014年以來,證監會持續對首發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查處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推動各方歸位盡責、提高資訊披露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規推出,就是為了貫徹落實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設,進 一步加強首發企業資訊披露監管。
該規定共二十三條,對現場檢查適用範圍、檢查物件、現場檢查程式、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均進行了規定。
規定中稱,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以下七項檢查手段:一是檢視檢查物件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二是獲取有關資金流水,生產、銷售、倉儲記錄,會計憑證等檔案資料;三是就主要業務迴圈和會計資訊系統進行穿行測試;四是問詢檢查物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銷售、採購、生產、倉儲、財務等關鍵崗位人員;五是走訪檢查物件重要客戶及供應商;六是核查中介機構工作底稿的充分性與適當性;七是檢查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2014年以來,證監會持續對首發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查處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推動各方歸位盡責、提高資訊披露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2020年3月,新《證券法》施行,明確規定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度,要求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資訊。為貫徹落實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首發企業資訊披露監管,我們結合監管實踐起草了《檢查規定》。
IPO現場檢查內容進一步明確
財聯社記者梳理發現,規定中對現場檢查適用範圍、檢查物件、現場檢查程式、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均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明確證券交易所各板塊的首發申請企業均予以適用,檢查內容為首發企業資訊披露質量及中介機構執業質量。
二是確定檢查物件。檢查物件按隨機抽取和問題導向兩種方式確定。隨機抽取工作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實施,問題導向企業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稽核、註冊部門確定。對於隨機抽取企業,採取全面檢查方式,覆蓋企業資訊披露整體情況;對於問題導向企業,結合重點存疑事項的性質和內容確定檢查方式。
三是規範檢查程式。規範組建檢查組、採用檢查手段、確認檢查事實等全流程內容,確保檢查工作的獨立、公正、客觀、高效。
四是壓實各方責任。對於檢查發現首發企業資訊披露和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有關人員不予配合檢查的情形,明確依法依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行政監管措施、予以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十大核心細節看點
證監會表示,2014年以來,證監會持續對首發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查處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推動各方歸位盡責、提高資訊披露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2020年3月新《證券法》施行,明確規定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度,要求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資訊。
為進一步加強首發企業資訊披露監管,證監會結合監管實踐起草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徵求意見稿)》,該規定共二十三條,財聯社記者梳理十大核心看點如下:
一是檢查物件和中介機構應當配合現場檢查工作,保證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和接受問詢時陳述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二是現場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公正,遵守保密規定,確保現場檢查獨立、客觀、公正、高效,不得干預檢查物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是檢查物件確定包括隨機抽取和問題導向兩種方式。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相關規定隨機抽取檢查物件,檢查物件確定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相關資訊。隨機抽取的企業名單範圍由中國證監會彙總提供的所有未經上市委會議審議或未經發審會稽核且未參與過隨機抽取的首發企業構成。
四是問題導向的檢查物件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相關稽核、註冊部門(以下簡稱稽核、註冊部門)確定。在發行上市稽核和註冊階段,首發企業存在與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資訊披露要求相關的重大疑問或異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影響稽核判斷的,可以列為檢查物件。
五是檢查物件自收到稽核、註冊部門書面檢查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撤回首發申請的,原則上不再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但該企業在撤回申請後十二個月內再次申請境內首發上市的,應當列為檢查物件。
六是檢查方式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全面檢查是對企業的資訊披露整體情況進行檢查,專項檢查是對企業的重點存疑事項進行專門檢查。針對隨機抽取的檢查物件,應當採取全面檢查方式;針對問題導向的檢查物件,稽核、註冊部門應當結合企業重點存疑事項的性質和內容確定檢查方式,檢查機構可以圍繞上述存疑事項對檢查範圍進行必要拓展。
七是檢查物件認為檢查人員與其存在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檢查人員迴避。檢查人員認為自己與檢查物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對檢查物件提出的迴避申請,檢查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八是啟動現場檢查前,檢查機構應當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檢查物件,要求檢查物件準備有關檔案和資料,要求相關人員在場配合檢查。
九是檢查物件存在重大資訊披露質量問題的,視檢查物件存在資訊披露問題嚴重程度,交易所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等規定對檢查物件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由中國證監會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稽核、註冊部門在後續稽核或註冊程式中對上述問題予以重點關注。檢查物件涉嫌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稽查部門啟動相關程式。
十是現場檢查發現中介機構及相關執業人員未勤勉盡責、在執業質量等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