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機構因參與結構化發債被罰。
近日,江西證監局披露中航證券“罰單”,該公司私募資管業務存在多項違規,比如參與結構化發債、債券投資交易管控不嚴。中航證券被監管要求整改。
此次多達6人被處罰,從資管產品投資經理到公司高管均被江西證監局追責,其中還包括一名已在去年離任的高管。
自2019年“包商銀行事件”之後,這種違規自融模式引發市場關注。今年初有4家機構因協助發行人結構化發債而被交易商協會處罰。
監管部門已多次明確禁止“結構化發債”。就在近期,券商中國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修訂《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其中規定承銷機構應督促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間接認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
中航證券高管被罰
近日,江西證監局指出,中航證券在開展私募資管業務時存在公司資管產品違規參與結構化發債、債券投資交易管控不嚴、關聯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員執業及離職註冊管理不到位等行為。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中航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中航證券自收到監管措施決定之日起20天內予以整改,並向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多名從業人員也被追責,從部門一線業務人員到公司高管均受到處罰。江西證監局表示,王曉峰、陳騰龍在各自擔任分管中航證券私募資管業務的高管期間,公司發生上述違規情形,二人對此均負有管理責任。王曉峰與陳騰龍均被出具警示函。
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資訊顯示,王曉峰在去年已從中航證券離職,陳騰龍目前任中航證券董秘職務。
此外,吳小紅擔任中航證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康雲龍擔任資管業務部負責人,馬仕東、邢永濤擔任相關資管產品投資經理,四人對此均負有直接責任。江西證監局決定對該四人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從年報資料可看出,資管業務在中航證券收入中佔比不大,但也取得一定成績。中航證券2020年營業收入17.69億元,其中實現資產管理業務手續費淨收入1.43億元,同比增長26.31%。中航證券彼時表示,主要是公司資管業務主動管理轉型成效顯著,在全市受託資管規模下滑的不利環境中,公司2020年末受託資管規模較上一年度增長102.55%。
結構化發債屢禁不止
除中航證券外,今年初已有4家機構因結構化發債問題被罰。因協助相關發行人在發行環節購買自己的債券、同時協助相關發行人交易自己發行的債券,海通證券、海通期貨、海通資管、東海基金在1月被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予以警告,交易商協會責令其針對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據瞭解,2019年包商銀行被接管後,部分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受到衝擊,結構化發債問題從此引發關注。
“結構化發債”是指發行人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這裡有多種模式,一般而言發行人與過橋資金透過資管產品認購債券,然後質押債券套取資金,償還給過橋方,在債券存續期間,資管產品管理人採用回購方式迴圈滾動融資來彌補過橋資金缺口。如此一來,發行人融資槓桿實際上被放大。
華東一家中型券商人士向記者表示,操作“結構化發債”的發行人通常是資質較弱、處傳統行業的民企,本身存在發債難的問題。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結構化發債”擾亂債券市場秩序,扭曲市場定價,放大債務危機,一旦出現流動性風險,後果不堪設想。
“結構化發債”問題一直被多個監管部門打壓。2020年11月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嚴禁發行人“自融”,進一步強調禁止發行人直接或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打擊“結構化發行”違規行為;進一步強化承銷機構、投資人等管理要求,明確禁止協助行為,嚴格履行報告義務,壓實市場各方責任。
今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等六部委聯合印發《關於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到“禁止結構化發債行為”。
就在近期,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修訂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在談及修訂主要思路時就表示,要防範“結構化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規定承銷機構應督促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間接認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
但結構化發債現象屢禁不止。有市場人士表示,主要因為目前債券融資環境對資質偏弱的中小民企而言仍然困難;另一方面,中介機構在當中有利可圖,不排除仍有機構繼續頂風作案。
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