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德邦證券前員工被出具警示函

由 弓四清 釋出於 財經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朱琳娜)近日,上海證監局釋出對張健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張健梅在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涼城路營業部任職期間,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與客戶共同出資購買有關資產管理計劃產品,約定收益與風險共同承擔。

上海證監局認為,張健梅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改)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健梅採取出具警示函。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證券經紀人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