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程式碼:600568 證券簡稱:ST中珠 公告編號:2021-141號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額:2,500萬元及相關費用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無影響。
中珠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珠醫療”或“公司”)於2021年12月9日透過法院專遞郵件收到湖北省漢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漢中院”)於2021年11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21)鄂96民初102號)。因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銀行”)與中珠醫療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浙商銀行向江漢中院提起訴訟,江漢中院於2021年7月1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6年7月15日,浙商銀行出資3億元認購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並與珠海中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珠集團”)及實際控制人許德來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約定由中珠集團承擔差額補足義務,許德來作為保證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2018年4月24日,為保證浙商銀行的投資本金及期間受益,中珠醫療根據《承諾函》約定,將5,000萬元資金作為質押保證金轉入在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設立的保證金賬戶。
因浙商銀行認為公司應對《承諾函》的無效具有重大過錯,因而浙商銀行向江漢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江漢中院判決中珠醫療向浙商銀行賠償債務人珠海中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差額補足協議》項下債務部分的二分之一(以2500萬元為限),並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全部費用。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21年8月17日披露的《中珠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93號)。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江漢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6800元,由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江漢中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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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珠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