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銀基金投資者請留意:讓你虧錢的產品可能違反了《基金法》

由 頻長志 釋出於 財經

編者按:

公募基金在基金合同、募集說明書裡是否可以使用“保證資本長期穩定增長”這樣的語言?

這是否屬於“違規承諾收益”?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今天研究一隻公募基金產品,中銀基金旗下的“中銀全球策略證券投資基金(FOF)”,簡稱“中銀全球策略(QDII-FOF)”。

這隻產品引起我們的興趣主要是因為該基金招募說明書等信披資料裡,多次使用了“……保證資本長期穩定增長”的表述。參照該基金的歷史業績表現和相關公告,相關內容可能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政策不符。

中銀全球策略:運營11年,累計收益率負42.7%

中銀全球策略成立於2011年3月,成立時規模約10.6億元,至今已經運營11年。

2022年二季報顯示,自基金合同生效至2022年6月底,中銀全球策略淨值收益率為負42.7%,期末單位淨值僅剩餘0.573元。

截至2022年8月5日,該產品最新單位淨值為0.633元,仍遠低於1元。

長期業績較差,持有人難以實現“長期穩定增長”

觀察該基金成立以來單位淨值走勢發現,大部分時間單位淨值低於1元。2011年7月底之後,單位淨值未回到1元上方。其中,2016年1月至今,單位淨值均低於0.8元。

這意味著,如果投資者在該產品成立初期即認購該基金並長期持有至今,即便不考慮通貨膨脹和資金成本也將面臨較為嚴重的虧損。再考慮申贖費用,最初認購該基金的投資者在建倉期結束後的任意時間點贖回,都大機率面臨一定程度虧損。

長期跑輸業績比較基準

根據中銀全球策略2022年二季報,截至6月30日的過去3年裡,該基金跑輸業績比較基準11.35個百分點;過去5年裡,跑輸業績比較基準21.26個百分點。自基金合同生效至6月30日,跑輸業績比較基準達到88.89個百分點。

如下圖所示,過去10年,大部分時間裡,該基金均跑輸業績比較基準。

關鍵問題:是否違反《基金法》?投資者是否被誤導?

業績一目瞭然,投資者盈虧冷暖自知。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基金公司是否誤導了投資者?

2010年12月31日該基金披露的首份招募說明書中,投資策略部分有這樣的語句:“利用‘核心’組合和‘衛星’組合的低相關性進一步分散和控制投資風險,保證資本長期穩定增長”。如下:

2021年8月17日披露的最新一版招募說明書中,仍然有“保證資本長期穩定增長”的表述。

不僅在招募說明書中,翻查該基金的公告發現,在成立至今不同時期更新發布的基金合同中,多次出現同樣的表述。

也許,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前的2010年或成立初期的2011年,使用“保證資本長期穩定增長”的措辭還情有可原。

但是,隨後多年,尤其是最近五年,該基金單位淨值長期低於1元,認購者處於較為明顯的虧損狀態,相關策略顯然已經被證明無法“保證資本長期穩定增長”。中銀基金為何還頻繁在信披資料中使用“保證資本長期穩定增長”的措辭?

一個更為嚴肅的問題是,相關表述是否違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募基金公開披露基金資訊,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此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公開披露基金資訊,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保證資本長期穩定增長”是否誤導了投資者?是否屬於“虛假陳述”?是否屬於“違規承諾收益”?

中銀基金是具有國企、外資雙重背景的基金公司,中國銀行、貝萊德分別持股83.5%和16.5%。

監管部門當前正在大力整頓基金管理公司的各種違規行為。作為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控股子公司,中銀基金能否成為合規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