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
此前,《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層面,有關要求散見在不同的檔案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為解決上述問題,鞏固近年來亂象治理成果,2015年起,原保監會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以期理順不同中介主體的法律關係,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期間,銀保監會數易其稿,兩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最終完成了《規定》制定工作。規定理順了“先照後證”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規定》對於不同型別機構有不同監管要求。逐一來看,對於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和分支機構管控;理順後置審批流程;提升最低註冊資本,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對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證金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
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規定》明確准入條件;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登出許可證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設定相應罰則。但與此同時,《規定》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政策制定預留了一定的空間。
前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印發實施。下一步,銀保監會稱,將在《規定》框架下,按照“分類施策、穩步推進”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將在實踐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
同時,《規定》明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概念,將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納入本規定,對其行為作出約束,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相應的罰則。
此外,《規定》的一個顯著變化,即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定。對此,銀保監會表示,“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定,就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援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規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將同時廢止。
下一步,銀保監會表示,將盡快出臺系列配套性檔案,進一步細化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防控風險、治理亂象,紮緊制度籠子,維護平穩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藍鯨保險 雷賽蘭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