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9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43號)。經查明,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諾爾”,833896)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0年6月29日,海諾爾披露了《關於上市輔導備案的提示性公告》,但未披露後續進展公告。2020年12月5日,海諾爾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材料,未申請於次一交易日停牌。後於2020年12月18日中午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緊急停牌,並披露股票停牌公告,應停牌未停牌期間(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8日)公司股票存在交易。
海諾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董事長駱毅力、時任董事會秘書彭軍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4條、《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做出如下決定:對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駱毅力、時任董事會秘書彭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海諾爾、董事長駱毅力、時任董事會秘書彭軍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資訊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及時、規範辦理相關業務,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真實、完整、準確。特此告誡海諾爾、董事長駱毅力、時任董事會秘書彭軍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全國股轉公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8月19日,註冊資本1.10億人民幣。公司於2015年11月2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證券程式碼833896,主辦券商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後於2017年4月20日變更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海諾爾2020年半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駱毅力直接持有海諾爾4987.65萬股,佔總股本比例的45.55%,並透過海諾爾控股間接控制公司12.02%的股權,合計控制海諾爾的股權比例達到57.57%。同時,駱毅力擔任海諾爾的董事長、總經理。此外,彭軍擔任海諾爾董事會秘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2020年6月29日,海諾爾披露《關於上市輔導備案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於近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以下簡稱“四川證監局”)報送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輔導備案材料。四川證監局已於2020年6月24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公示了公司輔導備案基本情況檔案。目前公司正在接受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的輔導。
2020年12月18日,海諾爾披露《股票停牌公告》。2020年12月5日,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報材料。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公司於2020年12月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川證監函【2020】408號)對公司輔導工作無異議函,並於2020年12月5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報材料,於2020年12月17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審〔2020〕789號)關於受理公司首次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檔案的通知,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相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掛牌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境內證券交易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申請股票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申報材料接收憑證或向交易所提交申報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精選層掛牌公司向境內證券交易所直接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申請股票於向交易所提交申報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掛牌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以下簡稱重大資訊),並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第四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掛牌公司實行風險警示或作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4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業務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物件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檔案;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物件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物件,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物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並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物件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物件,並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物件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物件對資訊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物件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物件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物件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並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43號
關於對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諾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新華大道文武路42號新時代廣場23層。
駱毅力,男,1955年8月出生,海諾爾時任董事長。
彭軍,男,1970年7月出生,海諾爾時任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海諾爾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0年6月29日,海諾爾披露了《關於上市輔導備案的提示性公告》,但未披露後續進展公告。2020年12月5日,海諾爾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材料,未申請於次一交易日停牌。後於2020年12月18日中午向我司申請緊急停牌,並披露股票停牌公告,應停牌未停牌期間(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8日)公司股票存在交易。
海諾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董事長駱毅力、時任董事會秘書彭軍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4條、《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駱毅力、時任董事會秘書彭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資訊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及時、規範辦理相關業務,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真實、完整、準確。特此告誡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資訊。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