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昝秀麗)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主席肖鋼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全球範圍看,註冊制並沒有一個固定的、統一的模式,我國股票市場具有新興加轉軌的特點,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探索符合國情的註冊制框架。
此外,他建議從修訂信託法、建立與家族信託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出臺信託法司法解釋以及加強監管四方面完善信託制度,促進推行家族信託。
(小標題)為全面推進註冊制改革創造條件
“要探索符合國情的註冊制框架。”肖鋼指出,“十四五”規劃建議已明確提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目前,註冊制已在科創板、創業板落地實施,開局良好,執行平穩,效果初顯,受到市場廣泛讚譽與認可。當然,也應當看到,註冊制試點時間不長,有關制度安排尚未經歷市場週期和監管閉環的檢驗,有的新制度、新辦法仍需磨合最佳化,實踐一段時間後需要對註冊制試點進行評估和改進,總結推廣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全面推進註冊制改革創造條件。
(圖片說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舉行的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首批企業上市儀式上,嘉賓拍攝上市企業股價。新華社發。
他說,註冊制改革是“牽牛鼻子”工程,關鍵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要堅持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真正還權於市場,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從全球範圍看,註冊制並沒有一個固定的、統一的模式,我國股票市場具有新興加轉軌的特點,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探索符合國情的註冊制框架。
此外,肖鋼指出,從資本市場建設角度看,要有效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關鍵是把好“入口關”,對發行上市、再融資和併購重組的公司和專案,都應當依法從嚴稽核,堅持金融創新必須在市場監管的前提下進行,同時對市場主體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針對落實“零容忍”方針,肖鋼表示,隨著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出臺實施,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等刑事案件都有了司法解釋,有利於更加精準懲治這些犯罪行為,對於淨化市場環境將起到重要作用。法律修改完善,為監管部門履行“看門人”責任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從過往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經驗看,對案件的查處要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違法責任追究力度,加大對有關中介機構違法責任的處罰,要有立體式的追責機制,把行政處罰、市場禁入、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以及民事賠償、刑事追責等手段結合起來,形成對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全方位體系。
(小標題)進一步完善信託制度
肖鋼認為,未來10年到20年,民營企業家將面臨大規模代際傳承的挑戰。民營企業家財富保護與傳承不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問題,更涉及經濟增長、就業擴大、民間投資以及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等一系列重要問題,迫切需要未雨綢繆,加強頂層設計。
家族信託是民企財富保護與傳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際傳承時,民營企業家透過設立家族信託,將財富特別是企業股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進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離產權被動分割風險,規避家族爭產及子女揮霍,促進民企平穩傳承,防止傳承過程中民企財富嚴重縮水,最大程度增進民企財富的社會效用。因而家族信託在境外被廣泛採用,國內很多民營企業家也去境外設立了家族信託。
肖鋼介紹,近年來,國內多家信託公司開展了家族信託服務,但由於信託配套制度不完善,目前家族信託資產主要為現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權以及不動產很難成為信託財產,極大地限制了家族信託功能發揮,制約了我國家族信託的推行。
“目前我國有3200萬家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對家族信託的需求十分強烈。為促進民營企業家財富的平穩傳承,降低傳承過程中民營企業家財富社會效用的耗損,建議將家族信託作為一項民企財富傳承的頂層設計予以推行。為此,需要進一步完善信託制度。”肖鋼指出。
肖鋼建議,一是儘快修訂信託法,完善信託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法律層面增加對受託人義務的規範,就受託人應盡的親自義務、忠實義務、審慎義務、有效管理義務、保密義務等作出規定,強化受託人治理。二是建設與家族信託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議相關部委研究擬定信託財產非交易性過戶制度、信託登記實施制度、信託稅收制度,解決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設立難、稅收過高的問題。三是出臺信託法的司法解釋。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頒佈信託法的司法解釋,解決家族信託具體法律適用的標準。四是加強監管。家族信託是跨生命週期的產權安排和傳承計劃,必須保障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以及受託人破產倒閉後的連續性,以消除民營企業家的後顧之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