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於9月14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81號)顯示,江蘇愛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康實業”)為江蘇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康科技”,002610.SZ)持股5%以上股東。
2020年6月1日至8日,愛康實業在未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愛康科技股份4066萬股。江蘇證監局判定,愛康實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愛康實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愛康實業成立於2007年3月20日,註冊資本3億人民幣,劉啟桂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鄒承慧為實控人、大股東,持股比例97.59%。
愛康科技成立於2006年3月9日,註冊資本44.88億元,於2011年8月15日在深交所掛牌,鄒承慧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第三大股東,截至2020年6月30日,愛康實業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34億股,持股比例14.13%,鄒承慧持股1.22億股,持股比例2.71%。
愛康科技於2020年6月3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控股股東被動減持及未來減持計劃的預披露公告》顯示,2020年6月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愛康實業的告知函,因愛康實業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同時東北證券發現愛康實業普通賬戶內資產已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鑑於此,東北證券有權於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雙方簽署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約定對愛康實業的賬戶資產實施強制減持,直至償還完全部負債。截至2020年5月31日,愛康實業共結欠東北證券債務本金7238.91萬元。愛康實業已於2020年6月1日透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被動減持953萬股,2020年6月2日透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被動減持710萬股。愛康實業收到東北證券口頭通知,對方計劃透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數量累計不超過愛康科技總股本的1%。截至目前,愛康實業對東北證券的負債餘額為5040.73萬元。
愛康科技於2020年6月24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控股股東被動減持的進展公告》顯示,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控股股東愛康實業應在預披露15個交易日後方可實施減持,但東北證券未能執行。自2020年6月1日起愛康實業透過集中競價方式已累計被動減持了託管在東北證券融資融券賬戶的公司股份數量4066萬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愛康實業持有公司6.34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4.13%,愛康實業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本公司股票7.83億股,佔公司總股本44.88億股的17.44%。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透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愛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81號
江蘇愛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為江蘇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康科技)持股5%以上股東。2020年6月1日至8日,你公司在未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愛康科技股份40,660,000股。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採取加強對自身股票賬戶的管理,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學習,進一步提高規範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