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高搜易投資收警示函 違規向基金投資者承諾保本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7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釋出關於對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2014年11月06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海註冊工作組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陳康,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等。股東為深圳市高搜易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和共青城祺承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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