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06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注册工作组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等。股东为深圳市高搜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共青城祺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