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本文采用 《標準合同課》“三觀四部法”,主要對股權(股份)/合夥份額質押協議進行分析。
本文僅對股權(股份)/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作為質物的特殊性進行解讀,不包括質押協議普遍適用的三觀分析內容,內容框架如下:
- 股權(股份)質押協議
- 股權(股份)質押相關規定一覽
- 股權(股份)質押限制
- 合同程式——登記
-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協議
根據《物權編》第440條,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故只要法律沒有禁止轉讓並且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有合法處分權的情況下,一般來說當事人可以將股權進行質押作為債的擔保。也即出質人(股東)和債權人協商,將股權質押作為債的擔保,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就質押股權折價、拍賣、變賣優先受償。
對於限售股能否用以出質,雖存在爭議,但主流觀點認為可以出質。
股權質押是擔保物權的重要型別,質押的三觀分析參見相關課程:抵押/質押合同(一)。本部分僅對股權(股份)作為質物的特殊性進行解讀。根據公司的型別不同,股權(股份)質押的合同風險、登記程式等或有不同。
資料:股權(股份)質押相關規定一覽
1.法律《公司法》
《民法典》物權編
2.部門規章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3]43號
3.部門規範性檔案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髮[2004]256號
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
4.行業規定
掛牌公司資訊披露及會計業務問答(五)——股權質押、凍結資訊披露
股轉系統公共[2020]724號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釋出《證券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
股權(股份)質押限制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表現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
(一)直接限制主要是從股權(股份)所屬主體層面對股權質押本身進行限制,對於這些限制,在標的或者程式層面需要特別關注,以防止出現接受無法質押的股權(股份)作為標的或者因特別程式障礙無法有效設立質權的情形。典型的情形有:
1.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1]。但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法律未做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存在爭議。
2.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層面的限制:
(1)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2)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3)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
(4)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2]
3.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的限制。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
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6)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3]
(二)間接限制表現在股權(股份)轉讓層面的限制。因股權(股份)質押的主要目的是為債權提供擔保,所以股權(股份)能夠轉讓變現很重要。落腳到股權(股份)質押層面,應關注股權(股份)限制轉讓的典型情形,防止到期行使質權時質押的股權(股份)限制轉讓無法變現的情形出現。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5]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6]
5.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轉讓(執行層面)。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如果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提供了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應當首先執行其他財產。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方可執行股權。可供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是指存款、現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執行股權,必須進行拍賣。股權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以股權向債權人質押的,人民法院執行時也應當透過拍賣方式進行,不得直接將股權執行給債權人。[7]
合同程式——登記
根據《物權編》第443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也即以股權(股份)作為標的出質的,質權以登記作為設立要件。因此無論是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押標的時,債權人均應推動登記程式的進行,否則會面臨無法設權的風險。
注:上表中,因各級工商局已被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權現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使。
資料: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協議
根據 《合夥企業法》第25及第72條的相關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物權編》第443條的相關規定,質權設立應以交付或登記作為有效要件。但現行法律規定中並未有關於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部門的相關規定。具體到實務操作中,部分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也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進行登記,例如:
(1)無錫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財產份額質押登記。2015年起無錫市工商局開始接受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登記。
(2)浙江省支援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浙工商企〔2018〕18號《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暫行辦法》,明確約定有限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在工商(市場監管)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
(3)廣州市金融工作局、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文《關於支援廣州股權交易中心開展有限合夥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鼓勵廣州市內註冊登記的有限合夥集中到廣州股權交易中辦理出質登記。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為部分地方的做法,實務中,也存在一些地方以無法律依據為由拒絕辦理相關的登記,同時存在相關的案例認為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作為質押標的時,可以交付作為質權設立的要件。[8]
因此,落腳到合同起草審查層面,若債權人接受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作為質押的標的,需要注意的是:
(1)非有限合夥人持有的財產份額的,要求出質人出具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宣告書作為合同附件並要求出質人承諾該附件真實。若合夥人人數較少,可以要求全體合夥人共同簽署。
(2)諮詢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登記的具體操作,當地辦理登記的,推動登記程式的辦理;不辦理登記的,在合同中約定“交付義務”的標準同時透過一些其他層面的操作增加質權的公示效力,例如將明確寫明有財產份額質押情形的合夥協議或合夥人決議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等。
另外,除了直接的股權質押措施外,以股權為擔保手段的措施還有股權讓與擔保,關於股權讓與擔保可參考相關課程:
相關課程:公司類合同綜述
相關課程:交易結構設計-各類擔保措施運用
[1]《公司法》第142條第5款。
[2]《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第2、3、4、7條。
[3]《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銀髮[2004]256號。
[4]《公司法》第71條。
[5]《公司法》第141條第1款。
[6]《公司法》第141條第2款。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
[8]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