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釋出創業板保薦業務現場督導指引

中證網訊(記者 黃靈靈)4月30日,深交所釋出《創業板發行上市稽核業務指引第1號——保薦業務現場督導》(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明確,現場督導以保薦人為主,可根據需要對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一併實施現場督導;督導物件由問題導向和隨機抽取兩種方式確定產生。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帶病闖關”的專案,《指引》落實了不能“一撤了之”的監管導向,明確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的,仍可按規定對其採取工作措施、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推進現場督導工作制度化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釋出的《指引》結合創業板註冊制試點實踐,推進現場督導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指引》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明確督導適用範圍、督導方式、督導時長、結果運用等市場關注焦點,健全完善市場基礎制度,推動構建穩定、可預期的市場環境。

其次,抓住“關鍵少數”,盯緊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透過監督檢查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執業情況,提高發行人的資訊披露質量,督促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切實履行核查把關責任。

另外,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體現重要性、精準性和專業性。聚焦影響發行上市條件的重要事項,提升監管精準度和靶向性,確保現場督導客觀、公正、獨立、高效。

明確四大事項

從內容看,《指引》規定了現場督導物件、確定標準和終止情形,保薦人等相關主體配合督導的義務,現場督導的程式、方式和結果處理,重新申報專案的後續監管,與現場檢查的銜接等內容,具體明確了四大事項:

一是現場督導物件及其確定方式。現場督導以保薦人為主,可根據需要對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一併實施現場督導。督導物件由問題導向和隨機抽取兩種方式確定產生。

二是明確被否專案與撤回專案重新申報的現場督導要求。被否專案12個月內重新申報,且相關問題仍然存在的,在受理後將啟動現場督導;因督導撤回專案重新申報,如該專案在督導組進場前申請撤回,在撤回後12個月內重新申報的,在受理後將啟動現場督導。

三是明確參照執行範圍。除創業板首發保薦業務外,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新三板公司轉板保薦業務、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業務也被納入現場督導範圍。

四是明確繼續稽核情形及對撤回專案的監管要求。對經過現場督導且未發現異常情況的專案,繼續推進稽核程式;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的,仍可按規定對其採取工作措施、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現場督導是發行上市稽核全鏈條監管中的重要一環,是推進註冊制改革行穩致遠的重要機制安排。”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截至4月30日,深交所共組織開展44個現場督導專案,已實施現場督導的IPO專案約佔IPO申報專案總數的7%,與稽核問詢協同聯動,形成有效的監管威懾。

接下來,深交所將繼續踐行“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按照“四個敬畏、一個合力”要求,堅持以資訊披露為中心,把好市場入口關,進一步督促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歸位盡責,發揮好資本市場的“看門人”職責,共同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市場健康發展。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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