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會計師所4人收警示函 審計斯盛能源年報13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5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胡進科、申宏波、趙君、羅繼雲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44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深圳證監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大華會計師所”)及註冊會計師胡進科、申宏波、趙君、羅繼雲執行的深圳市斯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盛能源”,832131)2018年至2020年年報審計專案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審慎評估貨幣資金的重大錯報風險。斯盛能源2020年年報披露存在多個銀行賬戶被凍結,報告期內與關聯方及部分非金融機構存在大額、頻繁資金往來的情況。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在舞弊風險因素評價表中記錄已識別“公司存在為滿足融資要求,對財務報表進行虛假列報的動機”,但在風險評估程式中未審慎評估該舞弊動機是否導致公司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存在重大錯別風險,並考慮是否為特別風險。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瞭解內部控制流於形式。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2020年對斯盛能源內部控制的瞭解流於形式。一是未識別與審計相關的關鍵控制點。在瞭解公司內部控制時,未將採購入庫和銷售出庫是否編制出入庫單、銷售是否記錄在正確的會計期間等識別為關鍵控制點。二是瞭解的內部控制與審計結論矛盾。審計底稿記錄“公司未對銀行賬戶和網銀許可權進行檢查和清理”、“資金付款業務得到真實準確的會計處理”控制未得到執行,但仍得出“該控制設計有效且得到執行”的結論,前後矛盾。三是實施的穿行測試不足以支援內部控制設計且執行有效的結論。在銷售與收款迴圈針對“壞賬核銷得到審批與準確記錄”記錄的穿行測試僅為“訪問財務部經理,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餘額是否按照公司財務政策計提壞賬準備”,並未對壞賬核銷的審批控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審計底稿也未附財務部經理的訪談記錄。四是審計底稿記錄的公司業務情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銷售與收款迴圈記錄的公司總經理、出納的姓名與公司實際任職情況不一致;生產與倉儲迴圈記錄的製造費用歸集分配情況等與公司實際情況不一致;還存在直接複製其他審計專案底稿,未作修改。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2020年對斯盛能源內部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對銷售與收款迴圈內部控制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營業收入識別為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對銷售與收款迴圈執行控制測試時,僅對合同經過審批、雙方都對合同條款進行蓋章確認兩個控制點進行測試,未對銷售發貨、會計核算期間是否正確、應收賬款回款等關鍵控制點進行測試,就得出銷售與收款迴圈控制執行有效性的結論,未對該迴圈相關控制執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是控制測試獲取的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援審計結論。在採購與付款迴圈控制測試抽取到的2020年3月憑證後附的入庫單日期為2019年12月,但未對公司跨期確認採購的情況予以關注,仍得出“採購物品交易記錄於適當期間”的控制執行有效的結論。三是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執行控制測試的樣本量不足。如對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日記賬及總賬核對是否一致的內部控制測試,僅抽取1個樣本量就得出“核對一致,控制執行有效”的結論,未抽取足夠的樣本規模,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未對公司舞弊行為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公司檢查發現,斯盛能源招商銀行755920127210904賬戶2018年6月收到常德鼎合科創產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轉入的5000萬元,2018年9月,公司將該5000萬元轉至關聯方深圳市勝盛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公司未對該5000萬元轉入和轉出進行會計處理;公司2018年11月將收到的勝盛投資往來款450萬元直接沖銷5家公司應收賬款,未記對關聯方的其他應付款;公司在未實際收到資金的情況下,於2020年11月和2021年1月在財務系統虛假記錄收到3000萬元和2000萬元投資款,並虛假衝減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以上情況。以上情況導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披露不實。

  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在斯盛能源2018年和2020年審計時未對部分異常線索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未發現公司相關舞弊行為。一是斯盛能源2018年貨幣資金底稿顯示招商銀行755920127210904賬戶本期借、貸方發生額分別為500元和500元,函證彙總表記錄“未回函,已核對銀行對賬單”。在核對該賬戶銀行對賬單時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對該銀行賬戶2018年6月收到鼎合科創轉入的5000萬元股權投資款和2018年9月將該5000萬元轉入至關聯方勝盛投資的異常情況予以關注,未發現公司2018年未對該5000萬元轉入和轉出進行會計處理的舞弊情況。二是斯盛能源交通銀行443066199013002695791賬戶2020年11月開立,貨幣資金明細表中該賬戶2020年借貸方發生額分別為3000.15萬元和3000.06萬元,為斯盛能源當期發生額最大的銀行賬戶。大華會計師所獲取了該賬戶2020年銀行對賬單,對賬單顯示該賬戶報告期內借貸方發生額分別為453元和1350.16元,與貨幣資金明細表中記錄的發生額存在明顯差異。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對該銀行賬戶執行大額收支雙向檢查,未發現公司虛構貨幣資金交易的舞弊行為。三是在對斯盛能源2020年銀行存款執行細節測試時,抽取到公司2020年收到鼎合科創3000萬元投資款和償還關聯方勝盛投資2124.88萬元其他應付款的兩筆憑證,審計底稿記錄已核對相關記賬憑證及銀行回單等,在投資收益和其他應付款審計底稿中留存了上述兩筆銀行回單的掃描件。未對上述貨幣資金大額收支憑證的原始憑證進行查驗,未發現審計底稿中留存的銀行回單掃描件系偽造,未發現公司虛構貨幣資金交易的舞弊行為。四是對斯盛能源2018年應收賬款執行細節測試時,抽取到公司2018年11月76號、183號和182號憑證,分別是收到3家公司應收賬款回款,審計底稿記錄已檢查銀行回單,回款單位與銷售客戶的名稱一致,未見異常。但上述三筆憑證的回款方均為公司關聯方勝盛投資,憑證後也未附委託付款協議等。對斯盛能源應收賬款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未對回款單位與應收賬款客戶名稱不一致的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三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五、未恰當判斷公司部分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斯盛能源2020年將子公司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29.34%股權轉讓給鼎合科創,在母公司報表確認投資收益3239.6萬元。公司在相關協議對股權轉讓附有回購義務且預計觸發回購條款的可能性極大的情況下,將上述交易作為權益工具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條的規定。公司還存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別將收到的500萬元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以“兩免三減半”為由,未計提並攤銷2019年和2020年廠房租金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情況。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在對斯盛能源2019年和2020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未對公司上述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恰當的職業判斷。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六、貨幣資金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對斯盛能源2020年年報進行審計時,未對銀行賬戶的完整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僅從公司財務系統匯出的銀行賬戶明細核對至銀行開戶清單,未從銀行開戶清單反向核對公司銀行賬戶的完整性,未關注到銀行開戶清單中列示的3個銀行賬戶未記錄在公司貨幣資金明細表中的異常情況,也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式。此外,對斯盛能源銀行賬戶清單與開戶資訊的核對流於形式。在“銀行賬戶清單與開戶資訊核對表”中記錄所有銀行賬戶均正常使用,但開戶清單顯示公司部分銀行賬戶已銷戶,底稿記錄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七、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對函證程式保持應有的控制。大華會計師所在斯盛能源2020年審計過程中,對母子公司合計22家客戶應收賬款執行了函證程式,關注到其中13家客戶發函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對其中7家地址不一致備註的原因為“註冊地址與辦公地址不一致,發函地址與辦公地址一致”,未對發函地址的準確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對個別發函地址為酒店、公寓,深圳天匙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德昇投資有限公司的發函地址一致,深圳壹本會社電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地址與發函地址不一致,東莞市宇納電子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回函的快遞單收件人為斯盛能源董秘吳小雄等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調查異常原因。二是未對所有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程式,銀行詢證函的函證資訊不完整。在斯盛能源2020年審計過程中,未對2個發生額和餘額均為零的賬戶實施函證程式,也未在審計底稿中記錄未函證的原因;在部分銀行詢證函中僅要求銀行對“銀行存款”資訊予以確認並回函,對於詢證函中其他資訊,如銀行借款、本期登出賬戶、發生額等,均註明“不函證”。三是對可靠性可能存疑的詢證函回函未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在已知悉天匙科技與斯盛能源就應收賬款存在嚴重分歧和訴訟的情況下,未對2020年年審時收到天匙科技應收賬款詢證函回函等不符合一般商業邏輯的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審慎判斷上述詢證函回函的可靠性,並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以消除這些疑慮。四是替代程式執行不到位。如未對個別未回函的往來款項實施替代測試;對個別客戶應收賬款執行替代測試時,未填寫部分送貨單、驗貨單、銷售發票等資訊,也未記錄相關原因,替代測試執行不充分;部分銀行以資信證明書回函,僅對銀行賬戶期末餘額進行確認,對回函未確認的資金是否受限等資訊未實施替代程式;對7個未回函的銀行賬戶,僅核對銀行對賬單餘額與公司銀行明細賬餘額是否一致,替代程式不充分。五是未對回函不符事項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湖南斯盛交通銀行常德火車站支行詢證函列示該賬戶被凍結,銀行回函顯示該賬戶無凍結。未在底稿中記錄該不符事項,也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調查不符原因。六是函證底稿編制存在多處錯誤。如“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函證彙總表”存在部分銀行賬號填寫錯誤、索引號與銀行詢證函右上角的索引號不匹配等問題。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八、收入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一是收入的分析性程式流於形式。2020年斯盛能源母公司電芯收入同比下降56%。在“業務/產品銷售分析表”審計說明中記錄“本期電芯銷售有所上升,是因為公司本期做了部分貿易,因此電芯銷售量及銷售額有部分增加”,分析性說明與公司實際情況不一致。二是未對可靠性存疑的審計證據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在對斯盛能源2020年營業收入執行審計程式時,獲取了公司部分銷售合同、訂單,但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對斯盛能源與深圳市藍海佳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兩份訂單上藍海佳和的公章明顯不一致的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關注,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式》第五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規定。

  九、信用減值損失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2020年審計時將信用減值損失識別為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僅按照賬齡法對公司全部應收賬款餘額計提信用減值損失,在知悉斯盛能源2020年在與天匙科技就產品質量問題存在嚴重分歧和訴訟,深圳壹本會社電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貴州省百納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已無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下,未基於具體客戶的還款能力分析上述單項重大應收賬款的可收回性,未恰當評價公司對於存在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收賬款按賬齡法計提信用減值損失的合理性,信用減值損失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十、資產減值損失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對斯盛能源2020年資產減值損失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如對已存在減值跡象的聚合物生產裝置,未恰當評價公司不進行固定資產減值測試的合理性;對存貨進行減值測試時,未根據持有目的確定其可變現淨值,存貨減值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十一、存貨監盤程式執行不到位。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對存貨執行的監盤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對存貨監盤明細表與存貨監盤結果彙總表、盤點數量與賬面數量不一致的情況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調查差異原因。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十二、專案經理獨立性不足。檢查發現,大華會計師所審計人員羅繼雲作為2018年至2020年斯盛能源年報審計專案現場負責人,存在違反職業道德守則關於獨立性的要求,在被審計單位存在經濟利益往來。如2020年年報審計期間,斯盛能源副總經理透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向羅繼雲轉賬20萬元,銀行流水摘要為“借款”,截至目前,該20萬元尚未歸還;2018年9月,斯盛能源向羅繼雲個人銀行賬戶支付5萬元,發票顯示為服務費。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十三、專案質量控制複核方面。斯盛能源審計專案風險評估程式、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程式等存在上述明顯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但專案經理、專案合夥人、專案質量控制複核人在對該專案進行質量控制複核時均未發現審計存在問題,質量複核程式執行不到位。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深圳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六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所及斯盛能源相關簽字註冊會計師胡進科、申宏波、趙君,專案經理羅繼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官網顯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創立於1985年,是國內最具規模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之一,是國內首批獲准從事H股上市審計資質的事務所,2011年-2020年,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公佈《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資訊》中,大華連續十年業務收入位居行業前十,其中2016-2018、2020年度位列行業第八,內資所第四。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斯盛能源2015年3月13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六條規定:為公司出具專項檔案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為掛牌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定、行業執業規範、監管規則和道德準則發表意見,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掛牌公司應當配合為其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按要求提供與其執業相關的材料,不得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檔案或阻礙其工作。證券服務機構在為資訊披露出具專項檔案時,發現掛牌公司提供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應當要求其補充、糾正。掛牌公司拒不補充、糾正的,證券服務機構應報告全國股轉公司,情節嚴重的,應同時報告掛牌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檔案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為掛牌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及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胡進科、申宏波、趙君、羅繼雲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44號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胡進科、申宏波、趙君、羅繼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深圳市斯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盛能源或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報審計專案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你們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審慎評估貨幣資金的重大錯報風險

  斯盛能源2020年年報披露存在多個銀行賬戶被凍結,報告期內與關聯方及部分非金融機構存在大額、頻繁資金往來的情況。檢查發現,你所在舞弊風險因素評價表中記錄已識別“公司存在為滿足融資要求,對財務報表進行虛假列報的動機”,但在風險評估程式中未審慎評估該舞弊動機是否導致公司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存在重大錯別風險,並考慮是否為特別風險。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瞭解內部控制流於形式

  檢查發現,你所2020年對斯盛能源內部控制的瞭解流於形式。

  一是未識別與審計相關的關鍵控制點。你所在瞭解公司內部控制時,未將採購入庫和銷售出庫是否編制出入庫單、銷售是否記錄在正確的會計期間等識別為關鍵控制點。

  二是瞭解的內部控制與審計結論矛盾。審計底稿記錄“公司未對銀行賬戶和網銀許可權進行檢查和清理”、“資金付款業務得到真實準確的會計處理”控制未得到執行,但你所仍得出“該控制設計有效且得到執行”的結論,前後矛盾。

  三是實施的穿行測試不足以支援內部控制設計且執行有效的結論。你所在銷售與收款迴圈針對“壞賬核銷得到審批與準確記錄”記錄的穿行測試僅為“訪問財務部經理,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餘額是否按照公司財務政策計提壞賬準備”,並未對壞賬核銷的審批控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審計底稿也未附財務部經理的訪談記錄。

  四是審計底稿記錄的公司業務情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銷售與收款迴圈記錄的公司總經理、出納的姓名與公司實際任職情況不一致;生產與倉儲迴圈記錄的製造費用歸集分配情況等與公司實際情況不一致;你所還存在直接複製其他審計專案底稿,未作修改。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檢查發現,你所2020年對斯盛能源內部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銷售與收款迴圈內部控制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你所將營業收入識別為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對銷售與收款迴圈執行控制測試時,僅對合同經過審批、雙方都對合同條款進行蓋章確認兩個控制點進行測試,未對銷售發貨、會計核算期間是否正確、應收賬款回款等關鍵控制點進行測試,就得出銷售與收款迴圈控制執行有效性的結論,未對該迴圈相關控制執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是控制測試獲取的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援審計結論。你所在採購與付款迴圈控制測試抽取到的2020年3月憑證後附的入庫單日期為2019年12月,但未對公司跨期確認採購的情況予以關注,仍得出“採購物品交易記錄於適當期間”的控制執行有效的結論。

  三是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執行控制測試的樣本量不足。如對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日記賬及總賬核對是否一致的內部控制測試,你所僅抽取1個樣本量就得出“核對一致,控制執行有效”的結論,未抽取足夠的樣本規模,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未對公司舞弊行為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

  公司檢查發現,斯盛能源招商銀行755920127210904賬戶2018年6月收到常德鼎合科創產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鼎合科創)轉入的5,000萬元,2018年9月,公司將該5,000萬元轉至關聯方深圳市勝盛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勝盛投資),公司未對該5,000萬元轉入和轉出進行會計處理;公司2018年11月將收到的勝盛投資往來款450萬元直接沖銷5家公司應收賬款,未記對關聯方的其他應付款;公司在未實際收到資金的情況下,於2020年11月和2021年1月在財務系統虛假記錄收到3,000萬元和2,000萬元投資款,並虛假衝減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以上情況。以上情況導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披露不實。

  檢查發現,你所在斯盛能源2018年和2020年審計時未對部分異常線索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未發現公司相關舞弊行為。

  一是斯盛能源2018年貨幣資金底稿顯示招商銀行755920127210904賬戶本期借、貸方發生額分別為500元和500元,函證彙總表記錄“未回函,已核對銀行對賬單”。你所在核對該賬戶銀行對賬單時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對該銀行賬戶2018年6月收到鼎合科創轉入的5,000萬元股權投資款和2018年9月將該5,000萬元轉入至關聯方勝盛投資的異常情況予以關注,未發現公司2018年未對該5,000萬元轉入和轉出進行會計處理的舞弊情況。

  二是斯盛能源交通銀行443066199013002695791賬戶2020年11月開立,貨幣資金明細表中該賬戶2020年借貸方發生額分別為3,000.15萬元和3,000.06萬元,為斯盛能源當期發生額最大的銀行賬戶。你所獲取了該賬戶2020年銀行對賬單,對賬單顯示該賬戶報告期內借貸方發生額分別為453元和1,350.16元,與貨幣資金明細表中記錄的發生額存在明顯差異。你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對該銀行賬戶執行大額收支雙向檢查,未發現公司虛構貨幣資金交易的舞弊行為。

  三是你所在對斯盛能源2020年銀行存款執行細節測試時,抽取到公司2020年收到鼎合科創3,000萬元投資款和償還關聯方勝盛投資2,124.88萬元其他應付款的兩筆憑證,審計底稿記錄已核對相關記賬憑證及銀行回單等,在投資收益和其他應付款審計底稿中留存了上述兩筆銀行回單的掃描件。你所未對上述貨幣資金大額收支憑證的原始憑證進行查驗,未發現審計底稿中留存的銀行回單掃描件系偽造,未發現公司虛構貨幣資金交易的舞弊行為。

  四是你所對斯盛能源2018年應收賬款執行細節測試時,抽取到公司2018年11月76號、183號和182號憑證,分別是收到3家公司應收賬款回款,審計底稿記錄已檢查銀行回單,回款單位與銷售客戶的名稱一致,未見異常。但上述三筆憑證的回款方均為公司關聯方勝盛投資,憑證後也未附委託付款協議等。你所對斯盛能源應收賬款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未對回款單位與應收賬款客戶名稱不一致的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三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五、未恰當判斷公司部分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斯盛能源2020年將子公司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29.34%股權轉讓給鼎合科創,在母公司報表確認投資收益3,239.6萬元。公司在相關協議對股權轉讓附有回購義務且預計觸發回購條款的可能性極大的情況下,將上述交易作為權益工具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條的規定。公司還存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別將收到的500萬元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以“兩免三減半”為由,未計提並攤銷2019年和2020年廠房租金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情況。

  檢查發現,你所在對斯盛能源2019年和2020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未對公司上述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恰當的職業判斷。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六、貨幣資金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檢查發現,你所對斯盛能源2020年年報進行審計時,未對銀行賬戶的完整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你所僅從公司財務系統匯出的銀行賬戶明細核對至銀行開戶清單,未從銀行開戶清單反向核對公司銀行賬戶的完整性,未關注到銀行開戶清單中列示的3個銀行賬戶未記錄在公司貨幣資金明細表中的異常情況,也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式。此外,你所對斯盛能源銀行賬戶清單與開戶資訊的核對流於形式。你所在“銀行賬戶清單與開戶資訊核對表”中記錄所有銀行賬戶均正常使用,但開戶清單顯示公司部分銀行賬戶已銷戶,底稿記錄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七、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函證程式保持應有的控制。你所在斯盛能源2020年審計過程中,對母子公司合計22家客戶應收賬款執行了函證程式,關注到其中13家客戶發函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對其中7家地址不一致備註的原因為“註冊地址與辦公地址不一致,發函地址與辦公地址一致”,未對發函地址的準確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對個別發函地址為酒店、公寓,深圳天匙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匙科技)與深圳市德昇投資有限公司的發函地址一致,深圳壹本會社電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地址與發函地址不一致,東莞市宇納電子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回函的快遞單收件人為斯盛能源董秘吳小雄等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調查異常原因。

  二是未對所有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程式,銀行詢證函的函證資訊不完整。你所在斯盛能源2020年審計過程中,未對2個發生額和餘額均為零的賬戶實施函證程式,也未在審計底稿中記錄未函證的原因;在部分銀行詢證函中僅要求銀行對“銀行存款”資訊予以確認並回函,對於詢證函中其他資訊,如銀行借款、本期登出賬戶、發生額等,你所均註明“不函證”。

  三是對可靠性可能存疑的詢證函回函未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你所在已知悉天匙科技與斯盛能源就應收賬款存在嚴重分歧和訴訟的情況下,未對2020年年審時收到天匙科技應收賬款詢證函回函等不符合一般商業邏輯的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審慎判斷上述詢證函回函的可靠性,並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以消除這些疑慮。

  四是替代程式執行不到位。如你所未對個別未回函的往來款項實施替代測試;對個別客戶應收賬款執行替代測試時,未填寫部分送貨單、驗貨單、銷售發票等資訊,也未記錄相關原因,替代測試執行不充分;部分銀行以資信證明書回函,僅對銀行賬戶期末餘額進行確認,你所對回函未確認的資金是否受限等資訊未實施替代程式;對7個未回函的銀行賬戶,僅核對銀行對賬單餘額與公司銀行明細賬餘額是否一致,替代程式不充分。

  五是未對回函不符事項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湖南斯盛交通銀行常德火車站支行詢證函列示該賬戶被凍結,銀行回函顯示該賬戶無凍結。你所未在底稿中記錄該不符事項,也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調查不符原因。

  六是函證底稿編制存在多處錯誤。如“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函證彙總表”存在部分銀行賬號填寫錯誤、索引號與銀行詢證函右上角的索引號不匹配等問題。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八、收入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收入的分析性程式流於形式。2020年斯盛能源母公司電芯收入同比下降56%。你所在“業務/產品銷售分析表”審計說明中記錄“本期電芯銷售有所上升,是因為公司本期做了部分貿易,因此電芯銷售量及銷售額有部分增加”,分析性說明與公司實際情況不一致。

  二是未對可靠性存疑的審計證據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你所在對斯盛能源2020年營業收入執行審計程式時,獲取了公司部分銷售合同、訂單,但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對斯盛能源與深圳市藍海佳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海佳和)簽訂的兩份訂單上藍海佳和的公章明顯不一致的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關注,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式》第五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規定。

  九、信用減值損失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檢查發現,你所2020年審計時將信用減值損失識別為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僅按照賬齡法對公司全部應收賬款餘額計提信用減值損失,在知悉斯盛能源2020年在與天匙科技就產品質量問題存在嚴重分歧和訴訟,深圳壹本會社電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貴州省百納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已無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下,未基於具體客戶的還款能力分析上述單項重大應收賬款的可收回性,未恰當評價公司對於存在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收賬款按賬齡法計提信用減值損失的合理性,信用減值損失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十、資產減值損失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檢查發現,你所對斯盛能源2020年資產減值損失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如對已存在減值跡象的聚合物生產裝置,未恰當評價公司不進行固定資產減值測試的合理性;對存貨進行減值測試時,未根據持有目的確定其可變現淨值,存貨減值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十一、存貨監盤程式執行不到位

  檢查發現,你所對存貨執行的監盤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對存貨監盤明細表與存貨監盤結果彙總表、盤點數量與賬面數量不一致的情況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調查差異原因。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十二、專案經理獨立性不足

  檢查發現,你所審計人員羅繼雲作為2018年至2020年斯盛能源年報審計專案現場負責人,存在違反職業道德守則關於獨立性的要求,在被審計單位存在經濟利益往來。如2020年年報審計期間,斯盛能源副總經理透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向羅繼雲轉賬20萬元,銀行流水摘要為“借款”,截至目前,該20萬元尚未歸還;2018年9月,斯盛能源向羅繼雲個人銀行賬戶支付5萬元,發票顯示為服務費。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十三、專案質量控制複核方面

  斯盛能源審計專案風險評估程式、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程式等存在上述明顯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但專案經理、專案合夥人、專案質量控制複核人在對該專案進行質量控制複核時均未發現審計存在問題,質量複核程式執行不到位。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我局認定,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下同)第六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下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斯盛能源相關簽字註冊會計師胡進科、申宏波、趙君,專案經理羅繼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按照相關規定,現提醒你們: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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