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賈謹嫣 陳鋒 北京報道
官宣重磅訊息前夕股價大漲,在被市場多方質疑內幕交易而多次自辯後,王府井(600859.SH)被監管層實錘“打臉”。
受疫情影響,證監會例行釋出會暫停8個月之久。9月1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揭開內幕交易王府井的神秘面紗。是誰走漏了訊息?面對足以讓股價翻倍的利好時,如何管理內幕資訊知情人?後市如何監管A股上市公司?
值得點讚的是,6月10日王府井被質疑內幕交易,僅3個月過去,監管層透過交易監控手段讓內幕交易者無處遁形,監管速度及力度為A股2億股民帶來安全感。
誰走漏了訊息?
免稅牌照讓沉寂多年的老牌上市公司王府井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其中包括股價暴漲近5倍,涉及內幕交易等。
官宣重磅訊息前夕股價大漲,被多次質疑內幕交易後,9月18日,證監會通報“吳某某”內幕交易王府井案。
王府井方面是何時計劃開展免稅業務的?公司在辦理該項業務的過程中是如何嚴守商業機密的? “吳某某”又是從哪裡得知的內幕資訊?
證監會發布該訊息後不到一個小時內,王府井很快作出回應“撇清嫌疑”。
王府井董秘辦表示,王府井在申請免稅品經營資質大半年後,才獲得財政部的通知同意,事發也很突然。在財政部的通知下達前,公司對於獲得資質的資訊並不知情。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稱,6月9日晚,王府井公告稱,公司獲得免稅品經營資質。交易監控發現部分賬戶在公告前大量買入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根據監管層調查發現,吳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獲取內幕資訊並大量買入“王府井”股票,獲利數額巨大,涉嫌構成內幕交易。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證監會查實吳某涉嫌內幕交易並作出行政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
但是,厲健律師提醒,由於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至今尚未出臺,目前國內僅有光大證券內幕交易一案投資者勝訴獲賠,這類投資者索賠訴訟和執行風險相對比較大,在此,呼籲最高人民法院儘快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為投資者索賠照亮維權之路。
德恆律師事務所劉安邦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內幕人不管本身是否從事了買賣證券的行為,若其知曉該資訊為內幕資訊,則一旦其洩露內幕資訊,無論其是否獲益,洩露這一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內幕交易和(或)洩露內幕資訊的行為。
劉安邦律師認為,上市公司在進行重大專案過程中,會有多方知曉該商業機密,其交易流程是否合規,相關責任人是否存在刻意走漏風聲的行為,是最終認定其內幕交易的關鍵。
完善內幕知情人制度
內幕交易王府井,吳某某等人獲利數額巨大,該事件為A股完善內幕知情人制度發出警鐘。
證監會決定,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和報送行為,加強內幕交易綜合防控,證監會修訂相關規定,形成《關於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主要修訂內容有五個。其中,根據新《證券法》,進一步明確內幕資訊知情人、內幕資訊的定義和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中,進一步明確對上市公司防控內幕交易的主體責任。
其中,規定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應當對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要求上市公司根據重大事項的變化及時補充報送相關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及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
除此之外,對證券交易所在內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職責也有了進一步規定。
授權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填報所涉重大事項範圍、填報具體內容、填報人員範圍,對需要製作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的事項、填報內容等作出具體規定。
常德鵬稱,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頑疾”,嚴重破壞公平交易原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將全面落實國務院金融委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著力構建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全面化、立體式的追責體系,持續加大對內幕交易、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上市券商的監管
除完善知情人制度,嚴打內幕交易,監管層決定加強對上市券商公司的監管。
註冊制時代來臨,資訊披露成為監管重點。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對內幕資訊管理、資訊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多,9月18日,證監會修訂《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
其中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與新《證券法》等規則銜接,完善相關條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證券公司強化內部控制和內幕資訊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經營資料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報告關於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
具體而言,前述修改的三個方面,減輕上市證券公司負擔,取消月度經營資料和中期報告涵蓋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證券公司資訊披露頻率和內容與包括銀行等在內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簡了行政審批事項,更新了資訊披露要求,使之與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再度強化了證券公司內幕資訊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補充完善了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應及時披露的相關事項等。
市場人士分析,本次修訂完善了上市券商作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頻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時兼顧其“證券公司”屬性,強化了資訊披露內容的針對性要求,有利於上市證券公司健康發展。
編輯:嚴暉 主編:夏申茶
【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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