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影片|爆雷前的100天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爆雷前的100天》。天津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提供

近年來,各種非法集資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的幌子,以理財眾籌、期貨、虛擬貨幣等形式在各大網路平臺巧取豪奪,令不少誤入“陷阱”的投資者恨之入骨。公安機關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對於投資理財一定要擦亮眼睛,增強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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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集資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非法集資往往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社會治安問題,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人對資金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往往很難收回資金,甚至血本無歸,遭受經濟損失。

“投資”的錢能拿回來嗎?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非法集資常見方式有哪些?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透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透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透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四)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六)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七)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例如,借種植、養殖、專案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八)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九)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如何規避非法集資陷阱?

一要理性,不要僥倖。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二要穩健,不要冒險。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還可能是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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