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合夥人機制的三大模式和三個關鍵

由 度方針 釋出於 財經

合夥人機制其實是一種強調共創、共享、共擔的管理機制,是平臺化戰略在組織層面的體現。

合夥人與公司在合夥人機制下成為事業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雙方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合夥人機制有效破除了大企業的兩大通病:層級臃腫、部門間壁壘森嚴。

拋開華麗的概念,合夥人機制無非有三大模式:

第一,公司制的合夥人(股權控制型)。

在這個範疇內,重點在於,對整個公司來講,除了激勵之外,還要實現控制的目的。即除了激勵之外,還要把握公司的控制權,要麼是控制其上市,要麼實現權益的平移;

第二,聯合創業模式(平臺型)。

這是一個被大量的新業務公司,大量需要在原有業務體系上孵化新業務的公司所採用的模式。典型的案例包括新希望集團所孵化出來的新業務;

第三,泛合夥人模式。

當公司在所謂的股權激勵之外又加入了合夥人的定義,或者是增加一些類似於合夥人制的激勵,這就是泛合夥人制。比如,根據阿里公開的招股說明書,我們看到,阿里的馬雲和蔡崇信先生是兩個永久性的湖畔合夥人,其他的合夥人大約還有30名左右。

公司進行合夥人機制設計需注意三個關鍵方面:

第一,明確公司實施合夥人機制的目的。

稻盛和夫的“阿米巴經營”理念及管理方式,被譽為“京瓷經營成功的兩大支柱之一”。“阿米巴經營”基於牢固的經營哲學和精細的部門獨立核算管理,將企業劃分為“小集體”,像自由自在的重複進行細胞分裂的“阿米巴”——以各個“阿米巴”為核心,自行制訂計劃,獨立核算,持續自主成長,讓每一位員工成為主角,“全員參與經營”,打造激情四射的集體,依靠全體智慧和努力完成企業經營目標,實現企業的飛速發展。

不同於阿米巴改造聚焦於公司內部的經營思維,合夥人機制是著眼於產業的創業者思維。合夥人機制旨在為公司匯入優秀的人才和產業資源,使得公司在橫向擴張和縱向延展成為可能,透過“運營分利”實現“戰略獲利”,透過短期內利益的讓渡實現業務規模和公司體量的大幅提升。

第二,明確合夥人與公司的責權邊界。

京瓷的阿米巴經營藉助管理會計工具,在內部實現模擬結算,並沒有從本質上改變員工與組織的關係。但合夥人與公司則是互利共贏的合作關係,雙方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的設計過程中,需明確合夥人單位的能力要求、經營許可權、標準(分級)。一般來說,合夥人獨立承擔業務相關的各模組,揹負業績指標與市場壓力,平臺主要提供輔助支撐功能,給予合夥人規範化的各種支援和服務。

第三,設計與責權匹配的分利機制。

根據責權利對等的原則,明確責權的基礎上,需要建立有效的合夥人分利機制,明確合夥人利益分配,充分調動各級合夥人的積極性,進而帶動公司業務體量的提升。

首先,進行業務鏈條的梳理:沿著業務鏈梳理公司各業務流程,挖掘業務開展的具體資料和資訊。包括市場資訊的引入、市場開拓、業務開展等等。

然後進行公司財務狀況進行詳細核算,對最終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明確現有業務的收入、成本、費用項。明確各業務回款週期,計算各業務利潤率,用於後期分利測算。

合夥人作為獨立的業務單元,實行獨立核算。總部平臺向合夥人提供品牌、管理、資金、財務、人力等方面的支援,並收取平臺管理費用。合夥人根據貢獻和承擔的職責,分享市場開發收益,合夥人與公司進行利潤分配的比例,一般在保證公司合理盈利水平基礎上進行一定程度的讓利,兩者共同分享專案利潤。同時內部可設定跟投制度、股權激勵制度進行合夥人利益捆綁與激勵。

大部分公司的合夥人制是出於激勵的目的,在這種激勵模式下,對所謂的合夥人,除了給予一些經濟利益,可能還會進行文化層面的捆綁,包括人才的任用標準等等,並賦予他們一定的權力。

但是不可否認,也有很多公司的合夥人機制是出於其它的目的,比如對公司的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明確合夥人的機制是什麼;然後要確定,有哪些人能夠成為合夥人,這是所謂標準的問題;第三是合夥人能夠擁有哪些權利;第四,合夥人應該履行哪些義務;第五,如何對合夥人進行管理。這是合夥人制當中比較核心的話題,只有把這些問題解釋清楚,所謂的合夥人機制才是完整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