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證監會6月12日訊息,為落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完善證券公司股權監管,提升監管效能,中國證監會起草了《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關於修改<關於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規定主要修改以下內容:一是修改主要股東定義。參考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將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從“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調整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二是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不再要求主要股東具備相匹配的金融業務經驗;不再要求主要股東為行業龍頭等。三是根據新《證券法》,調整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將“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調整為“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取消的審批情形調整為備案事項。四是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進一步明確有關監管要求。包括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明確控股股東變更為持股100%的股東的備案程式;明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的豁免情形等。五是落實簡政放權,進一步精簡申報材料。包括適當減少股東財務審計報告要求,簡化股東及所控制機構誠信合規記錄證明檔案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