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城收深交所監管函

  樂居財經訊 沙文蓉 5月27日晚間,深交所向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城”)下發監管函,指出公司資訊披露存在問題。

  深交所稱,經查,陽光城於2015年至2020年期間存在向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專案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但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披露義務的情形,期間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2020年5月15日,陽光城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透過《關於對部分房地產專案公司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股東按股權比例呼叫控股子公司富餘資金的議案》。

  深交所指出,陽光城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第7.4.4條、第7.4.7條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2.3條、第6.2.4條的規定。

  樂居財經查閱發現,深交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提供資助,應當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並作出決議,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司董事會審議財務資助事項時,公司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如有)應當對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對公司的影響以及存在的風險等發表獨立意見。

  7.4.4條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被資助物件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

  (二)單次財務資助金額或者連續十二月累計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金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7規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間,不得對外提供財務資助:

  (一)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

  (二)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為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後十二個月內;

  (三)將超募資金永久性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後的十二個月內。

  深交所表示,希望陽光城及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有關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業內人士指出,房地產公司發生次類情況有特殊原因,此前中南建設也收到了類似監管函。地產公司與參股公司之間發生的其他應收款,實質為公司為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主營業務、享有房地產開發專案權益收益而進行的權益投資,在風險承擔機制上為同股同權,而非為賺取固定收益或提供暫時性幫助目的而進行,因此明顯區別於單純對外提供資金、委託貸款等拆借行為。

  同時,也正因為同股同權的風險承擔機制,該類投資交易均為公允的主營業務交易,地產上市公司不存在用於經營的資金被非公允佔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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