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4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訊息,商務部14日釋出2021年第31號公告,公佈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反補貼調查初步裁定,裁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存在補貼,國內聚苯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採取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20年8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聚苯醚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存在補貼,國內聚苯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採取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商務部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