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稽核工作銜接安排答記者問,對處於不同稽核階段的創業板在審企業的稽核安排進行了解釋。對具體的工作銜接,深交所仔細回答了7大疑問。
深交所的此次答記者問,意味著創業板註冊制改革過渡期安排進一步明確。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要兼顧存量市場。截至昨日(5月28日),創業板在審企業共202家,其中,18家已透過發審會但未取得核准批文,1家已上發審會但暫緩表決,66家處於預先披露更新等待上初審會狀態,有92家已反饋,25家處於“已受理”狀態。
因此,怎麼做到新增、存量兼顧,存量企業如何順利過渡到註冊制受到了市場高度關注。
為穩步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稽核銜接工作,深交所新聞發言人5月29日就市場關切回答了記者提問。
具體來看,深交所對以下7大方面問題做了詳細回答:
一、對處於不同稽核階段的中國證監會創業板在審企業,深交所在稽核上的具體安排。
二、深交所對在審企業的申請檔案的要求,受理順序是否會改變其原有的稽核順序。
三、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後,在審企業向深交所申報時,是否適用有關行業負面清單的要求。
四、對處於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深交所在稽核上的安排。
五、在審企業平移後舉報核查工作的安排。
六、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深交所對招股說明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財務報表有效期的相應安排。
七、深交所對首發新申報企業的稽核的安排。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深交所的此次答記者問意味著創業板註冊制改革過渡期安排進一步明確。
對不同階段在審企業不同安排
在深交所答記者問中,對不同稽核階段在審企業的不同安排頗為重要。
對在審企業,深交所表示,首發在審企業的具體安排如下:
1.對於已透過發審委稽核的,按照《關於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實施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執行。
2.對於中國證監會稽核過程中已透過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稽核透過的,深交所將依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稽核成果接續稽核,初審會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會議審議;初審會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深交所安排稽核會議和上市委會議審議。
3.對於中國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深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稽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稽核問詢工作,反饋意見已落實的,安排稽核會議審議;反饋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安排稽核會議。
4.對於中國證監會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稽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回覆問詢後在深交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覆內容。
5. 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參照前述安排執行。
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深交所還表示,根據相關規則,深交所在受理環節要求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表應在6個月有效期內。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擬對上述規定進行適應性調整,允許首發、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及新申報企業今年提交申請時,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此外,在受理時間上,深交所明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專門受理在審企業,不接新申報。深交所受理順序不作為稽核順序,稽核順序仍按原來在證監會的順序。但是,如果在審企業未在前10個工作日內申請,將視為新申報企業,需重新排隊。
在負面清單上,在審企業無需適用相關負面清單規定。在審企業不需提交有關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而處於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且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經稽核確認,恢復發行上市稽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繼續中止。
“創業板註冊制的改革是當前疫情下對上市企業或籌備上市企業的一個強心劑,尤其是對中小民營企業,可以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相信監管層在制定規則時,已經對市場有過充分調研,並有針對性的對症下藥,相信這些改革政策會長期利好中小民企,乃至於整個創業板的市場。”廣東展富資產總經理鍾海波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