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四川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海核電”,002366.SZ)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訴訟、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
2020年6月8日,公司披露《關於子公司部分債務逾期及累計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從2018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8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計收到訴訟、仲裁事項15件,涉案金額10.08億元。公司在收到起訴書或知悉被起訴後,未及時對外披露,存在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的情形。
二、債務逾期未及時披露
2020年6月8日,公司披露《關於子公司部分債務逾期及累計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8日,公司子公司煙臺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有限公司、德陽臺海核能裝備有限公司陸續出現債務到期未及時清償情況,累計逾期未償還債務74366.74萬元,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逾期的情況。
三、前期會計差錯
2020年8月21日,公司披露《關於2019年前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的更正公告》稱,公司對2019年前三季度確認的部分專案收入進行追溯調整。上述更正導致公司對2019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營業收入分別調減20954.17萬元、32094.67萬元、37448.19萬元,變更幅度分別為148%、132%、91%;對2019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淨利潤分別調減15499.39萬元、24967.40萬元、29517.21萬元,變更幅度分別為296%、196%、172%。公司2019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相關財務資料披露不準確。
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董事長王雪欣、董事兼總經理孫錄友、董事會秘書馬明、財務總監孫軍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王雪欣、董事兼總經理孫錄友、董事會秘書馬明、財務總監孫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前述責任主體應高度重視,加強學習,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
據天眼查APP顯示,臺海核電前身為四川丹甫製冷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7年11月18日。2007年12月16日,丹甫股份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審議透過設立四川丹甫製冷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 2015年10月20日,公司名稱由“四川丹甫製冷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臺海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9.92%。
王雪欣2015年9月19日至今擔任臺海核電董事長兼公司董事,2015年9月19日至2017年1月11日擔任總經理。孫錄友2018年12月6日至今擔任臺海核電總經理兼公司董事。馬明2017年8月21日至今擔任臺海核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孫軍2018年12月6日至今擔任臺海核電財務總監。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雪欣、孫錄友、馬明、孫軍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雪欣、孫錄友、馬明、孫軍:
經查,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訴訟、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
2020年6月8日,公司披露《關於子公司部分債務逾期及累計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從2018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8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計收到訴訟、仲裁事項15件,涉案金額10.08億元。公司在收到起訴書或知悉被起訴後,未及時對外披露,存在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的情形。
二、債務逾期未及時披露
2020年6月8日,公司披露《關於子公司部分債務逾期及累計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8日,公司子公司煙臺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有限公司、德陽臺海核能裝備有限公司陸續出現債務到期未及時清償情況,累計逾期未償還債務74,366.74萬元,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逾期的情況。
三、前期會計差錯
2020年8月21日,公司披露《關於2019年前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的更正公告》稱,公司對2019年前三季度確認的部分專案收入進行追溯調整。上述更正導致公司對2019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營業收入分別調減20,954.17萬元、32,094.67萬元、37,448.19萬元,變更幅度分別為148%、132%、91%;對2019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淨利潤分別調減15,499.39萬元、24,967.40萬元、29,517.21萬元,變更幅度分別為296%、196%、172%。公司2019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相關財務資料披露不準確。
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董事長王雪欣、董事兼總經理孫錄友、董事會秘書馬明、財務總監孫軍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臺海瑪努爾核電裝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王雪欣、董事兼總經理孫錄友、董事會秘書馬明、財務總監孫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前述責任主體應高度重視,加強學習,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