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4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張體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張體智在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阿克蘇東大街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張體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張體智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守法合規意識,做到依法合規執業。
資料顯示,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於2015年1月20日在烏魯木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融資融券、代銷金融產品等。公司控股股東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而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由申萬宏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申萬宏源,股票程式碼000166)全資持有。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張體智於2011年5月19日在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登記執業,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登記狀態為正常。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張體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張體智:
經查,你在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阿克蘇東大街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守法合規意識,做到依法合規執業。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