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6日訊(記者陸敏)記者日前從中國銀保監會獲悉,銀保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證監會制定了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明確了債委會職責定位、擴大了債委會成員的覆蓋範圍等。
《關於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明確,債委會是協商性、自律性、臨時性組織,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類施策的原則開展工作。
通知擴大了債委會成員的覆蓋範圍,明確對債務規模較大、存在困難的非金融債務企業,3家以上持有債權(含貸款、債券等)、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債權、依法作為債券受託管理人的銀行保險機構和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等可以發起成立債委會。
通知明確,債委會原則上由直接對企業持有債權的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組建。涉及中央企業或者重大複雜的企業集團,可以在金融機構法人總部層面組建債委會。聯合授信企業發生債務風險的,牽頭銀行可推動組建債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