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監管頻繁“喊話”中介機構 強調歸位盡責當好“看門人”

由 展東明 釋出於 財經

  新華社上海3月29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徐蔚)近日,證監會就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下稱《許可程式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按擬修改的規定,證券中介機構將不再被允許複核被立案調查從業人員的簽字專案。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將強化對專案簽字人員的監管,中介機構複核責任將大幅提升,市場“看門人”責任進一步壓實。

  《許可程式規定》擬新增的第五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進行復核的,應當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複核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

  對此,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表示,新增條款與新證券法緊密銜接,複核者的瀆職、違法成本將大幅攀升。根據新證券法,罰款額最高可達相關業務收入的10倍。這無疑將讓“不良中介”付出慘重代價,警示所有“看門人”要心存敬畏嚴守規矩。

  上海證券報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從證監會到各地證監局、滬深交易所,監管部門已多次強調中介機構要歸位盡責,發揮好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

  “從目前情況看,不少中介機構尚未真正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還在‘穿新鞋走老路’。對此,我們正在作進一步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將採取針對性措施。對(IPO)‘帶病闖關’的,將嚴肅處理,決不允許一撤了之。要進一步強化中介把關責任,督促其提升履職盡責能力。”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日前在公開講話中強調。

  據記者瞭解,多地證監局近日召開輔導工作會議,對中介機構履職盡責提出多項具體要求。同時,深交所在最新披露的《創業板註冊制發行上市稽核動態》中透露,針對註冊制下資訊披露質量不高、中介機構履職不到位的行為,2月份深交所已對兩家保薦機構及相關保薦代表人採取了工作措施。而上交所最新發布的《科創板發行上市稽核動態》也明確提出,部分機構主動披露的意識不足,存在“等著問”“擠牙膏”等情形,保薦工作質量有待提高。

  在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看來,的確有部分中介機構存在未履行“看門人”職責的情況。他認為,註冊制下,中介機構需正視主體責任,不能只滿足於撰寫符合監管要求的申報材料,而要真正進行核查把關驗證,否則終將為自己帶來民事索賠,甚至於刑事懲戒。對“不良發行人”,中介機構應透過拒絕合作等方式阻斷其不正當行為。

  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陳靂表示,註冊制下IPO更加市場化,券商作為連線投資者和發行人的紐帶,其中介功能將被進一步強化。對保薦代表人來說,需轉變執業理念,不斷豐富知識儲備,提升專業能力;對保薦機構而言,只有勤勉盡責、合規經營,才能在註冊制的改革紅利中收穫更多市場份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