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審眾環會計所遭監管談話審計乾景園林年報4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8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張銳、宿金英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審眾環會計所”)及張銳、宿金英在北京乾景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景園林”,603778.SH)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專案(眾環審字〔2020〕630198號)執業中存在重要性水平方面、應收賬款審計方面、建造合同收入審計方面及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審計方面4宗違規問題。 

  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一是未根據調整後的重要性水平相應調整審計程式。在計劃審計工作中,乾景園林審定稅前利潤較未經審計資料降幅較大,中審眾環會計所及張銳、宿金英對重要性水平進行調整,但在確定重大賬戶和進一步審計程式時,仍使用調整前的重要性水平。二是在集團審計中未運用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中審眾環會計所及張銳、宿金英對各組成部分均分配了重要性水平,但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式、執行重大賬戶及披露的審計程式時,未見對組成部分審計的考慮。存貨、收入及成本等重要科目資料均列示於合併底稿,在集團層面執行相關程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二、應收賬款審計方面 

  乾景園林與蘭州某公司相關專案結算金額存在分歧尚在訴訟過程中,就對該公司的應收賬款及預收賬款對抵4233萬元,並轉回信用損失準備1270萬元。中審眾環會計所及張銳、宿金英認可上述會計處理,但未取得合同中約定的進度付款證書,且未獲得對方公司確認,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三、建造合同收入審計方面 

  某固定造價合同專案金額為9692萬元,乾景園林以合同金額作為預計總收入,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收入。中審眾環會計所及張銳、宿金英考慮到該專案存在減值跡象,以實際成本加成10%替代預計總收入,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5320萬元。該專案存在減值跡象,合同金額無法全部收回,屬於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但是合同成本能夠收回,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中審眾環會計所及張銳、宿金英所做的審計調整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四、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審計方面 

  乾景園林原計劃收購某新三板掛牌公司57.38%的股權,已支付25%股權轉讓款1.80億元並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後雙方協商將該筆投資變更為僅收購25%股權,變更後的投資協議於2020年1月簽訂。乾景園林根據收購該新三板掛牌公司57.38%股權的評估報告確認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400萬元。中審眾環會計所及張銳、宿金英未關注評估報告非以財務報告為目的,未說明使用該評估結論但未使用掛牌交易價格調整公允價值的原因,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中審眾環會計所及張銳、宿金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中審眾環會計所及張銳、宿金英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中審眾環會計所首席合夥人、相關簽字註冊會計師於2020年12月28日14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接受監管談話。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乾景園林於1995年始創於大連。2002年11月15日,乾景園林公司總部在北京成立,2015年12月31日,公司於上海股票交易所主機板上市(股票程式碼:603778)。乾景園林主要從事園林工程施工、園林景觀設計、苗木種植和園林綠化養護等業務,主要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提供園林綠化的綜合服務,包括地產景觀、市政綠化等園林景觀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與養護業務以及苗木種植。 

  中審眾環會計所成立於2013年11月6日,註冊資本3900萬人民幣。中審眾環會計所是中國品牌會計師事務所前十強,中國上市公司僱主最佳審計機構前十強事務所。截至2017年10月,中審眾環會計所常年服務的A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新三板等核心企業500餘家。中審眾環會計所管理總部位於北京,是我國中西部地區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是目前註冊地在我國中部,唯一具有證券、期貨、金融、大型國企審計等高階業務資格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在審計過程中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彙總數是否重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三十七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對於組成部分財務資訊,集團專案組應當確定由其親自執行或由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代為執行的相關工作的型別。集團專案組還應當確定參與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三十八條:在確定對合並過程或組成部分財務資訊擬執行的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如果預期集團層面控制執行有效,或者僅實施實質性程式不能提供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集團專案組應當測試或要求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測試這些控制執行的有效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三十九條:就集團而言,對於具有財務重大性的單個組成部分,集團專案組或代表集團專案組的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該組成部分的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資訊實施審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條:對由於其特定性質或情況,可能存在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集團專案組或代表集團專案組的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一)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資訊實施審計;(二)針對與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相關的一個或多個賬戶餘額、一類或多類交易或披露事項實施審計;(三)針對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實施特定的審計程式。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一條:對於不重要的組成部分,集團專案組應當在集團層面實施分析程式。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二條:如果集團專案組認為執行下列工作不能獲取形成集團審計意見所依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採取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措施:(一)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資訊執行的工作;(二)對集團層面控制和合並過程執行的工作;(三)在集團層面實施的分析程式。集團專案組應當選擇某些不重要的組成部分,並對已選擇的組成部分財務資訊親自執行或由代表集團專案組的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執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一)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資訊實施審計;(二)對一個或多個賬戶餘額、一類或多類交易或披露實施審計;(三)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資訊實施審閱;(四)實施特定程式。集團專案組應當在一段時間之後更換所選擇的組成部分。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三條:如果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資訊執行審計,集團專案組應當參與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式,以識別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集團專案組參與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受其對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所瞭解情況的影響,但至少應當包括:(一)與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或組成部分管理層討論對集團而言重要的組成部分業務活動;(二)與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討論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組成部分財務資訊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三)複核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對識別出的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可以採用備忘錄的形式,反映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針對識別出的特別風險得出的結論。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四十四條:如果在由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執行相關工作的組成部分內,識別出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集團專案組應當評價針對識別出的特別風險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恰當性。根據對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的瞭解,集團專案組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參與進一步審計程式。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條: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張銳、宿金英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張銳、宿金英: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北京乾景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景園林或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專案(眾環審字〔2020〕630198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一是未根據調整後的重要性水平相應調整審計程式。在計劃審計工作中,公司審定稅前利潤較未經審計資料降幅較大,你們對重要性水平進行調整,但在確定重大賬戶和進一步審計程式時,仍使用調整前的重要性水平。二是在集團審計中未運用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你們對各組成部分均分配了重要性水平,但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式、執行重大賬戶及披露的審計程式時,未見對組成部分審計的考慮。存貨、收入及成本等重要科目資料均列示於合併底稿,在集團層面執行相關程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二、應收賬款審計方面 

  乾景園林與蘭州某公司相關專案結算金額存在分歧尚在訴訟過程中,就對該公司的應收賬款及預收賬款對抵4,233萬元,並轉回信用損失準備1,270萬元。你們認可上述會計處理,但未取得合同中約定的進度付款證書,且未獲得對方公司確認,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三、建造合同收入審計方面 

  某固定造價合同專案金額為9,692萬元,公司以合同金額作為預計總收入,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收入。你們考慮到該專案存在減值跡象,以實際成本加成10%替代預計總收入,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5,320萬元。該專案存在減值跡象,合同金額無法全部收回,屬於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但是合同成本能夠收回,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你們所做的審計調整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四、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審計方面 

  公司原計劃收購某新三板掛牌公司57.38%的股權,已支付25%股權轉讓款18,000萬元並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後雙方協商將該筆投資變更為僅收購25%股權,變更後的投資協議於2020年1月簽訂。公司根據收購該新三板掛牌公司57.38%股權的評估報告確認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400萬元。你們未關注評估報告非以財務報告為目的,未說明使用該評估結論但未使用掛牌交易價格調整公允價值的原因,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所首席合夥人、相關簽字註冊會計師於2020年12月28日14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5935 字。

轉載請註明: 中審眾環會計所遭監管談話審計乾景園林年報4宗違規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