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稅小微
兼營與混合銷售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經常遇到的兩個稅收概念,看似不好區分,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稅收概念,可千萬不能混淆噢!今天透過兩個小例子,一起跟著申稅小微漲知識吧~
概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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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看政策檔案中對“兼營”與“混合銷售”的不同定義~
兼營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混合銷售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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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給大家舉一個栗子!
#例一:
S家電廠為一般納稅人,從事家電生產銷售並負責安裝,本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向乙企業出售自產家電一批,與購方合同約定送貨上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300元。
分析:
該業務屬於混合銷售,甲企業一項銷售行為中包括了銷售貨物與提供運輸服務。因此該業務應按照混合銷售計算稅款。適用銷售貨物13%的稅率。因此銷項稅額為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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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有以下幾方面需要你注意:
一、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專案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專案銷售額+免稅專案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執行後的機器裝置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二:
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當期發生如下業務:1、銷售商品,所售商品不含稅價格為900萬。2、出租不動產,租金不含稅價格為100萬,該企業對兩項業務分別進行核算。出租不動產選擇簡易計稅。3、當期取得進項50萬,無法劃分用途。
分析:
該企業屬於兼營行為且當期存在一般計稅方法專案和簡易計稅辦法專案。所以,當期無法劃分用途的進項稅額中可抵扣進項稅額為50*900/(100+900)=45萬,因此應納增值稅額為900*13%+100*5%-45=77萬。
檔案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