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餘以墨
雖然證券簡稱變幻多次,又經歷停牌、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但公司被證監會處罰及被股民索賠的事實卻一直存在。《投資快報》記者留意到,針對A股上市公司ST華嶸(600421)的民事證券索賠,僅剩下最後8個月的訴訟時效了。
時間回溯至2014年12月4日,當時證券簡稱還叫仰帆控股的該公司就釋出過一則名為《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調查之旅持續了兩年,2016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兩年後的2018年12月11日,公司稱收到證監會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2012年5月,還未實現摘帽的ST仰帆設立子公司上海鄂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鄂欣實業”)具體開展鋼材貿易業務。根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ST仰帆在2012年年度報告披露的49,188,991.55元營業收入中,有41,151,951.13元為鄂欣實業不應當確認的4筆鋼材銷售確認收入,該年度報告披露的營業收入資料存在虛假。其次,ST仰帆在2013年年度報告披露的111,418,059.50元營業收入中,有16筆共計103,049,142.53元為鄂欣實業不應當確認的鋼材銷售收入。該年度報告披露的營業收入資料存在虛假。基於上述違法事實,證監會決定對ST仰帆頂格行政處罰,並對其時任高管亦作出頂格行政處罰。
業內人士表示,該公司被證監會調查處罰的時間持續相當長,一方面是因為在ST仰帆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向證監會申請了聽證請求,延長了證監會正式處罰決定的出具時間。另一方面,ST仰帆虛增的營業收入金額較大,並且公司經歷了停牌、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增加了調查難度。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事實上,在各種虛假陳述的證券責任糾紛案件中,虛增營業收入的行為是最易誤導投資者的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害也是較其他虛假陳述行為更為嚴重的。維權律師認為,雖然ST仰帆的相關人員因此多次對投資者表達出公司的歉意,但這些行為並未能彌補投資者因此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並且,自ST仰帆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至其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這個時間段內,ST仰帆的股價經歷了較大的波動。
維權律師認為,在2013年2月5日到2016年12月19日之間買入ST華嶸股票,並且在2016年12月1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有望透過訴訟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