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修訂《上市規則》

本報訊上交所從三方面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修訂。一是將上位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歸併整合。如,整合上位規則中公司治理的制度規範,統一歸入新設“公司治理”專章,並加以明確和細化。二是順暢與下位業務規則的銜接。提升吸收下位規則中重要的規範性要求,過於具體或實踐中需要經常修訂的內容下沉至下位規則規定。三是將實踐中已有共識的做法透過規則予以確認。對日常監管中存在規則空白,但上市公司已經比較熟悉、投資者也比較認可的做法,透過規則加以確認,形成統一、公開的監管標準。此外,在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按照“搭好體系框架,避免內容大改”的原則,進行了系統性的梳理整合。

一是減少層級。二是歸併整合。將散見於不同規則的同類事項,實行橫向歸併,形成資訊披露、公司治理、併購重組、監管職責4大類。三是統一編號。對《股票上市規則》之下的常用業務規則納入編號管理,依序進行編號,方便市場主體識別和查詢。四是明確標準。做好上下位規則銜接,將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細化的規範性內容保留在自律監管指引中,將操作性、辦理性的事項下沉至自律監管指南,並注意規則間的協調統一。將原分散在指南、通知等較低位階檔案中的規範性要求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其中不適應的規定。將實踐中執行的合理的監管標準納入規則中,向市場公開,避免“口袋規則”和“隱形門檻”。如修訂《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根據停復牌實踐進一步明確申請檔案要求、精簡與重大資產重組指引重複的披露內容等,並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停復牌》;修訂《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重大資產重組》,明確披露重組提示性公告後終止需遵守1個月內不再籌劃的要求等,並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修訂《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回購股份的用途限制、回購期間的股份發行要求等,並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股份回購》;結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實踐問題,修改《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工作評價辦法》等,並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資訊披露工作評價》。

另訊 深交所10日釋出徵求意見稿就《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為進一步明晰監管物件和資訊披露義務人的範圍,本次修訂採用《信披辦法》對資訊披露義務人的定義,並進一步拓展範圍,由股東拓展到存託憑證持有人,由收購人拓展到其他權益變動主體,由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拓展到破產事項有關各方。為明確違規買入股份表決權限制安排,新增規定股東違規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 36 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上市公司不得將前述股份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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