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上交所从三方面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一是将上位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归并整合。如,整合上位规则中公司治理的制度规范,统一归入新设“公司治理”专章,并加以明确和细化。二是顺畅与下位业务规则的衔接。提升吸收下位规则中重要的规范性要求,过于具体或实践中需要经常修订的内容下沉至下位规则规定。三是将实践中已有共识的做法通过规则予以确认。对日常监管中存在规则空白,但上市公司已经比较熟悉、投资者也比较认可的做法,通过规则加以确认,形成统一、公开的监管标准。此外,在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按照“搭好体系框架,避免内容大改”的原则,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整合。
一是减少层级。二是归并整合。将散见于不同规则的同类事项,实行横向归并,形成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监管职责4大类。三是统一编号。对《股票上市规则》之下的常用业务规则纳入编号管理,依序进行编号,方便市场主体识别和查询。四是明确标准。做好上下位规则衔接,将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细化的规范性内容保留在自律监管指引中,将操作性、办理性的事项下沉至自律监管指南,并注意规则间的协调统一。将原分散在指南、通知等较低位阶文件中的规范性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其中不适应的规定。将实践中执行的合理的监管标准纳入规则中,向市场公开,避免“口袋规则”和“隐形门槛”。如修订《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根据停复牌实践进一步明确申请文件要求、精简与重大资产重组指引重复的披露内容等,并命名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明确披露重组提示性公告后终止需遵守1个月内不再筹划的要求等,并命名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修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回购股份的用途限制、回购期间的股份发行要求等,并命名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践问题,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等,并命名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另讯 深交所1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本次修订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为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