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釋出 後續監管措施醞釀中

本報記者 彭揚 歐陽劍環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12月3日釋出《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簡稱《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銀行同時透露,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業內人士表示,《辦法》是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也是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實施早期糾正機制的基礎。

明確適用範圍和參評銀行

《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評估範圍、評估流程和工作分工,從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個維度確立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指標體系。

《辦法》指出,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程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評估中使用的資料為集團並表資料,並表範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並表範圍確定。在參評銀行範圍方面,若某銀行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範圍:以槓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作為《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的細化和補充,《辦法》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了制度安排。這意味著我國在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道路上邁出了重要一步。

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

“作為系統重要性銀行所在國中唯一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目前已有4家大型銀行進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12家銀行也進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參評範圍。”董希淼稱,本次釋出《辦法》只是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框架的基礎。《辦法》是《意見》在銀行領域的細則,後續還應制定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系統重要性證券業機構評估的實施細則。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釋出後,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擬從附加資本、槓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處置計劃、資訊披露和資料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還將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複雜性和系統性風險,建立健全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升銀行抵禦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

上述負責人強調,在制定和實施附加監管要求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銀行資本補充需求和服務實體經濟等因素,合理安排出臺時機。針對不同組別和型別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經營特點和系統性風險表現,分類施策,匹配差異化的附加監管實施方案,設定合理的過渡期安排,確保政策影響中性,穩妥有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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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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