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准入限制 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為進一步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放寬外資保險中介機構准入條件,12月17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關於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的通知》(簡稱《通知》)。

取消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准入限制

《通知》內容共三條,均與擴大對外開放有關。首先,允許有實際業務經驗並符合銀保監會相關規定的境外保險經紀公司在華投資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關於印發我國加入WTO法律檔案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保監辦發〔2002〕14號)中,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需滿足投資者應在WTO成員境內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在中國0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以及提出申請前一年總資產不低於2億美元的相關要求不再執行。

其次,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在華投資設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經營相關保險中介業務。本通知所稱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及保險公估機構。

第三,外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經營相關保險中介業務前,應依法依規備案或取得對應的業務許可,業務範圍和市場準入標準適用銀保監會關於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相關規定。

落實對外開放政策

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麼?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關於印發我國加入WTO法律檔案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保監辦發〔2002〕14號)規定,我國加入WTO組織5年後外資保險經紀機構的准入條件為:投資者應為在WTO成員境內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在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2億美元。

2018年4月,銀保監會宣佈“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外資保險機構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2019年5月,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主席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公佈了銀行業保險業擴大對外開放的12條新措施,其中涉及保險中介市場的相關措施包括“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需滿足30年經營年限、總資產不少於2億美元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以及“允許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參照中資保險集團公司資質要求發起設立保險類機構”。為切實貫徹落實以上對外開放政策,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的通知》。

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

《通知》釋出後外資保險中介機構准入條件的具體依據有哪些?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釋出後外資保險中介機構准入除依據我國參加的相應國際協約外,還應當滿足《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以及《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允許境外投資者來華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允許境外投資者來華經營保險公估業務的通知》等法規的相關規定。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穩妥推進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完善監管規則,改善營商環境,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提高保險中介市場服務水平,更好服務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234 字。

轉載請註明: “鬆綁”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准入限制 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