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編制及資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修訂後的《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結合監管實踐,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年報格式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半年報格式準則》)進行了修訂,並於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公開徵求意見,現釋出施行。
本次修改總體保持了原有框架結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信披辦法》,增加公司董監高對定期報告稽核程式和發表異議宣告的規範要求;二是根據創業板、科創板相關法規,要求創業板、科創板公司在年報中有針對性的披露反映其行業競爭力的資訊。若創業板、科創板公司上市時未盈利,在實現盈利前要求在年報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影響及風險。若公司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還要求在年報中披露該等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和變化情況,以及表決權比例前10名的股東情況;三是按照《公司信用類債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公司在定期報告中以專門章節披露債券情況,並調整了債券相關情況的披露內容;四是結合退市規則,若公司年度扣非前後淨利潤存在負值,要求在年報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五是結合前期監管實踐,對於佔用擔保、子公司管理控制、表決權委託及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等情況,在定期報告中分別作出專門的資訊披露要求;六是為協同做好“碳達峰、碳中和”、鄉村振興等工作,鼓勵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為減少其碳排放所採取的措施及效果,以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等工作情況。此外,本次修改適當簡化了定期報告正文披露內容,刪除了定期報告摘要中的“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章節,改為對報告期內重要事項進行分析。
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強化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資訊披露監管,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