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丁豔)訊,12月24日,據財聯社記者獨家獲悉,財政部於今日正式釋出新保險合同準則(“中國版IFRS17”會計準則),境內外同時上市企業於2023年正式實施,其他企業於2026年實施。
剛剛,財政部發布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的通知稱,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資訊質量,財政部印發了新保險合同準則。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表示,新保險合同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引入保險合同組概念、完善保險合同計量模型、調整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改進合同服務邊際計量方式等八個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險合同準則調整了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要求險企必須分拆保險合同中可明確區分的投資成分和其他非保險服務成分,對於不可分拆的投資成分,其對應的保費也不得計入保險服務收入。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指出,“新保險合同準則的實施將有利於抑制保險公司粉飾財務業績,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有利影響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而必須在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間逐步確認,使得保險公司利用調整精算假設來調節當期利潤的目的落空。”
同時其坦言,“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合理擠出了保費收入中含有的較大‘水分’,將有效抑制保險公司盲目擴大收入規模的短期衝動。而執行新準則導致收入規模下降的問題並非我國特有,根據同行測算,歐洲等保險公司執行國際保險合同準則同樣會出現收入規模的大幅下降。”
新準則調整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
新保險合同準則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指出,“新保險合同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主要從完善保險合同定義和合同合併分拆、引入保險合同組概念、完善保險合同計量模型、調整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改進合同服務邊際計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計量方法等八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首先,從完善保險合同定義和合同合併分拆角度來看,新準則完善了保險合同的定義,明確保險合同必須在特定保險事項對保單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且轉移了“重大保險風險”時,才符合保險合同的定義。此外,新準則還對原準則未予明確的保險合同合併和分拆作出了規範,以反映保險合同的商業實質。
其次,新準則引入了保險合同組合和合同組的概念,要求保險公司將具有相似風險且統一管理的保險合同歸類為一個保險合同組合,並以盈利水平等為基礎,將合同組合細分為合同組,確認和計量均以合同組為基礎單元。為更好地體現保險服務業績,避免不同時期簽訂的保險合同因盈虧相抵而不恰當地影響各期損益,新準則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將簽發時間間隔超過一年的合同歸入同一合同組。
同時,新保險合同準則完善保險合同計量模型,不再區分保險業務型別,而是以保險合同組基於組內各合同權利和義務估計的未來現金流量按照當前可觀察折現率折現後的現值為基礎,考慮非金融風險影響和未賺利潤,計量保險合同負債,作為保險合同計量的一般模型。
此外,針對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新準則考慮其合同實質,提供了浮動收費法的特殊計量要求;針對虧損合同,新準則提供了虧損部分的特殊處理規定;針對1年以內的短期險合同或滿足其他規定條件的保險合同,新準則提供了保費分配法的簡化處理;針對分出再保險合同,新準則提出了減少分出再保險合同與對應的保險合同會計錯配的相關處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險合同準則調整了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其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分拆保險合同中可明確區分的投資成分和其他非保險服務成分,對於不可分拆的投資成分,其對應的保費也不得計入保險服務收入。新準則關於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將更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也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確認收入的原則保持一致。
同時,新保險合同準則改進合同服務邊際計量方式,這將更真實地反映合同服務邊際在後續期間的變化,有利於降低利潤操縱的空間,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資訊。
第五、新保險合同準則新增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計量方法,對於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因投資收益率變動等金融假設變化引起的與未來服務相關的浮動收費現金流量變動額,應當調整合同服務邊際。這一特殊計量要求不同於新準則對不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更能體現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的實質,避免此類合同因金融假設變動導致保險公司當期利潤和淨資產的大幅波動。
第六、新保險合同準則規範分出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統一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明確規定除了準則特別規定的關於合同服務邊際確認等少數差異外,再保險合同適用與原保險合同相同的會計處理原則。
同時,為保持分出再保險合同與對應的保險合同的會計匹配,新準則規定在計量分出再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時,需要考慮與對應的保險合同的關聯性,以更好地體現分出再保險合同用於彌補對應的保險合同未來賠付的商業實質。
另外,新保險合同準則最佳化財務報表列報。首先,新準則簡化了資產負債表專案,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組合的餘額分別列示保險合同負債和保險合同資產、分出再保險合同資產和分出再保險合同負債,更好地體現了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其次,根據利潤驅動因素區分保險公司的保險服務業績和投資業績,並在利潤表中予以反映。同時,新準則進一步強化了披露要求,使得保險公司的風險敞口、盈利能力和利潤來源等資訊更加清晰透明。
境內外同時上市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對於新保險合同準則的釋出實施將對保險行業的影響,上述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保險合同準則要求保費收入分期確認並剔除投資成分,將導致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的收入出現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實際收入水平。而且,根據會計配比原則,收入和費用將同步下降,因此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淨利潤和淨資產等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相對有限,根據對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執行新準則的模擬測試結果也基本印證了上述事實。”
“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合理擠出了保費收入中含有的較大‘水分’,將有效抑制保險公司盲目擴大收入規模的短期衝動,有助於保險公司重新聚焦可帶來長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險產品,更加謹慎地研發具有合理利潤率的投資型保險產品,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上述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強調,“執行新準則導致收入規模下降的問題並非我國特有,根據同行測算,歐洲等保險公司執行國際保險合同準則同樣會出現收入規模的大幅下降。”
同時其指出,“新保險合同準則的實施將有利於抑制保險公司粉飾財務業績,提高會計資訊質量。保險合同的計量高度依賴精算假設和精算結果。新保險合同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有利影響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而必須在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間逐步確認,使得保險公司利用調整精算假設來調節當期利潤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潤操縱行為,有助於提高會計資訊質量。”
對於新保險合同準則的實施範圍和時間,財政部方面規定,國際保險合同準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為兼顧我國市場環境和企業實際能力,在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上採取分步到位的辦法。
對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以避免出現境內外報表會計準則適用差異。
“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以為其留出充足準備時間,總結借鑑境外上市企業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的經驗,確保準則實施質量。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上述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同時其指出,“鑑於保險合同準則新舊變動較大,為幫助相關企業順利過渡至新保險合同準則,新準則提供全面追溯調整法、修正的追溯調整法和公允價值法這三種銜接方法,其中修正的追溯調整法提供了多項簡化處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