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郵證券4宗違規3人遭責令處分 風險管理負責人遭免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郵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人員崗位混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
二是異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1月,資管分公司以偏離中證估值1.81%的淨價賣出“18新昌02”,異常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2月,資產運營部以高於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資產運營部以低於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於市場估值130.2%的淨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說明“雙方蹉商決定”。
三是資訊監測系統建設不完善,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逆回購交易監控指標設定不充分並發現5筆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過100%,資管系統風險閾值調整不審慎。
四是自營遠期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制度缺位。
證監會指出,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
證監會表示,中郵證券資產運營部鄭文學作為“14西王債”相關交易投資經理,吳昊作為“14西王債”、“17海發03”以及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員,未妥善留存異常交易詢價記錄並向風控部門充分明晰交易動機,對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備制度的實際執行流於表面,對此負有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未採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確保全面、及時掌握公司債券交易情況,在業務部門風控指標管控、資訊監測機制和系統建設上存在較多不足,特別是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王常鑑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中郵證券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中郵證券的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鄭文學、吳昊、王常鑑的決定,按照中郵證券內部規定對上述人員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報告。
同日,證監會網站公佈的《關於對王常鑑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顯示,王常鑑作為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對上述第二項及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認定王常鑑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主要負責人。中郵證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王常鑑現有職務的決定。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鄭文學於2017年10月21日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登記編號為S1340117100009,執業機構為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
吳昊於2015年5月24日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登記編號為S1340115050015,執業機構為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
王常鑑於2015年1月21日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登記編號為S1340115010004,執業機構為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
中郵證券前身為西安華弘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於2002年9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註冊資本50.6億元人民幣。公司的大股東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68%。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研究策劃、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交易記錄、資金清算和風險監控等職能應相對分離;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及決策記錄。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第二條:參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下統稱各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健全債券交易合規制度。
(一)參與者應根據所從事的債券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立貫穿全環節、覆蓋全業務的內控體系,並透過資訊科技手段,審慎設定規模、授信、槓桿率、價格偏離等指標,實現債券交易業務全程留痕。
(二)參與者應將自營,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各類前臺業務相互隔離,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牆。且不得以人員掛靠、業務包乾等承包方式開展業務,或以其他形式放鬆管理、實施過度激勵。
(三)參與者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清算交收、財務核算等中後臺業務部門應全面掌握前臺部門債券交易情況,加強對債券交易的合規性審查與風險控制。
(四)前中後臺等業務崗位設定應相互分離,並由具備相應執業能力的人員專門擔任,不得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從嚴標準執行。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措施的決定
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人員崗位混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二是異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1月,資管分公司以偏離中證估值1.81%的淨價賣出“18新昌02”,異常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2月,資產運營部以高於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資產運營部以低於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於市場估值130.2%的淨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說明“雙方蹉商決定”。三是資訊監測系統建設不完善,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逆回購交易監控指標設定不充分並發現5筆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過100%,資管系統風險閾值調整不審慎。四是自營遠期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制度缺位。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
你公司資產運營部鄭文學作為“14西王債”相關交易投資經理,吳昊作為“14西王債”、“17海發03”以及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員,未妥善留存異常交易詢價記錄並向風控部門充分明晰交易動機,對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備制度的實際執行流於表面,對此負有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未採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確保全面、及時掌握公司債券交易情況,在業務部門風控指標管控、資訊監測機制和系統建設上存在較多不足,特別是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王常鑑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你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鄭文學、吳昊、王常鑑的決定,按照你公司內部規定對上述人員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會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8月17日
關於對王常鑑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王常鑑:
經查,我會發現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異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1月,資管分公司以偏離中證估值1.81%的淨價賣出“18新昌02”,異常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2月,資產運營部以高於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資產運營部以低於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於市場估值130.2%的淨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說明“雙方蹉商決定”。二是資訊監測系統建設不完善,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逆回購交易監控指標設定不充分並發現5筆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過100%,資管系統風險閾值調整不審慎。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
風險管理部未採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確保全面、及時掌握公司債券交易情況,在業務部門風控指標管控、資訊監測機制和系統建設上存在較多不足,特別是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王常鑑作為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對此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認定王常鑑(身份證號:410203196603030019)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主要負責人。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王常鑑現有職務的決定,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