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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明年1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進口關稅

由 秋長紅 釋出於 財經

中新網12月23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訊息,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12月23日公佈。提到為支援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進行調整。

方案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對883項商品(不含關稅配額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9項資訊科技產品進口暫定稅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資訊科技產品最惠國稅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第六步降稅。

方案提到,繼續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配額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配額稅率。繼續實施1%的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並進行適當調整。

方案稱,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協定或關稅優惠安排,除此前已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到位的協定稅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中國與紐西蘭、秘魯、哥斯大黎加、瑞士、冰島、澳大利亞、韓國、智利、喬治亞、巴基斯坦的雙邊貿易協定和亞太貿易協定的協定稅率進一步下調,其中,原產於蒙古的部分進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適用亞太貿易協定稅率。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國與瑞士的雙邊貿易協定和亞太貿易協定規定,進一步降低有關協定稅率。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對原產於模里西斯的部分商品實施協定第一年稅率。

方案稱,當最惠國稅率低於或等於協定稅率時,協定有規定的,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協定無規定的,二者從低適用。繼續對與我建交併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特惠稅率,適用商品範圍和稅率維持不變。

方案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對鉻鐵等107項商品徵收出口關稅,適用出口稅率或出口暫定稅率,徵收商品範圍和稅率維持不變。

另外,為滿足產業發展和貿易管理需要,對部分稅目、註釋進行調整。經調整後,2021年稅則稅目數共計8580個。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定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