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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何進展,本來就是個騙局。基金層層巢狀,各方推諉,本金不知去向。”手握幾十個投資專案的滬上“投資大佬”蔣越(化名)近日對《國際金融報》記者再次談起2017年投資的“鉅澎大觀穩盈優先私募基金”時,仍憤怒不已,直稱該基金專案是“騙局”。
這隻由鉅派旗下上海鉅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鉅澎資產”)作為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的“鉅澎大觀穩贏優先私募基金(下稱“大觀基金”),分兩次(1號、2號基金)向300多位投資人募集了近6億元,透過層層巢狀的產品架構,最終由韜蘊資本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韜蘊資本”)透過深圳市中融鼎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中融鼎興”)投向知名地產A公司,參與A公司的資本化運作。
然而,隨著政策對地產行業調控的深入,A公司的資本化運作遲遲不見起色,鉅澎資產於2019年1月3日釋出延長基金期限公告,決定延長大觀基金的存續期限,延長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眼看“2 2”期限臨近,300多位投資人日思夜盼,沒等到股權回購,而等來一個個“噩耗”。先是A公司資本運作終止,而後在大觀基金所有投資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基金的底層資產(A公司股權)易主,至今300多位投資者近6億元本金不知所蹤。
1層層巢狀“迷魂陣”
依據公開資料,大觀基金1號、2號分別成立於2017年1月26日和2017年2月15日,基金規模分別為36040萬元和26590萬元,存續期限為2 2年(延期),管理人為鉅澎資產,投資人數量分別為181人和138人。合同顯示,該基金目標專案為合夥企業所募集資金主要按照規定以股權或者債權方式直接或間接參與某知名地產公司專案。
其中,“鉅澎大觀穩盈優先私募基金1號”起投金額為100萬元。100萬元至300萬元(不含)的預計固定收益為年化9%,300萬元至600萬元(不含)的預計固定收益為年化9.1%,600萬元(含)以上為9.2%。
《國際金融報》記者瞭解到,大觀基金作為優先順序有限合夥,韜蘊資本作為劣後級有限合夥分別以近6億元及3億元入夥由韜蘊(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韜蘊基金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的北京韜蘊一號產業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下稱“韜蘊一號”)。
同時,中融國際信託透過中融-融琿58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募集約21億元,和韜蘊一號募集的近9億元,一同出借給韜蘊資本。韜蘊資本透過達孜縣鼎瑞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鼎瑞資本”)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深圳市中融鼎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中融鼎興”),最終以約30億元資金直接參與A地產公司的資產重組專案。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示資訊顯示,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間,大觀基金1號、2號共計向韜蘊一號轉款約6億元。
蔣越表示,2017年鉅派理財師向投資人推薦時,強調是知名地產公司回A股專案,“有限合夥劣後級為優先順序本金及收益提供安全墊,該專案對參與本次交易的投資方承諾分紅平均約為每年7.79%,如3年不上市承諾本金贖回”,而對於資金流向細節,包括層層產品架構,並未進行詳細說明。
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柴玉麗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從基金產品按照基金業協會要求在備案系統填報的內容角度看,必然存在一個閉環,這閉環之內體現的僅僅是前段的部分資訊,後段的多層巢狀是遊離在監管之手能夠探及的閉環之外和之後的。我認為機構敢於玩多層巢狀,除了利益驅動以外,還在於有規則漏洞可鑽。”
2投資人遭遇“連環雷”
在層層巢狀的迷陣下,面對中融信託、韜蘊資本、A公司等強勢主體,在產品架構底端的大觀基金投資人被裹挾而遭遇“連環雷”。
在基金存續期限即將屆滿二年時,鉅澎資產公告稱,由於國內資本市場的整體低迷以及重大資產重組的稽核趨於嚴格等因素,A公司的資本運作過程較為緩慢,至今尚未完成上市工作,故大觀基金所持有的資產預計在存續期限屆滿二年時不能變現退出,管理人決定延長大觀基金的存續期限,延長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具體延長期限以屆時大觀基金實際完成清算的時間為準)。
“鉅澎大觀基金自2018年1月起的利息至今拖欠未付!基金於2019年初到期,投資人只等到了一紙延期,利息未見一分、還本更是遙遙無期!”多位大觀基金投資人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
在基金延期1年仍然沒有任何進展之後,鉅澎投資在大觀基金投資人的要求下,於2019年底召開了基金投資人代表會議,該專案的負責人表示,A公司對於戰投份額的回購最後時間節點是2020年1月31日。鉅澎投資及韜韞資本已經要求A公司回購。
然而,到了2020年1月31日,苦等的大觀基金投資人仍沒有等來回購。A公司回購無望,鉅澎資產將目光轉向韜蘊資本。鉅派官方在回覆《國際金融報》記者的郵件中表示,“本基金在存續屆滿2年時,管理人按照與回購義務方韜蘊資本的協議約定,要求韜蘊資本履行回購義務,由於其資金緊張未能及時履行回購義務,我司已經及時對韜蘊資本提起訴訟”。
依據鉅澎資產與韜蘊資本簽訂的《財產份額回購協議》(簡稱《回購協議》),鉅澎資產向韜蘊一號投資滿兩年,有權隨時要求韜蘊資本回購其所持有的第三人韜蘊一號全部份額,對應實繳出資額6億元(以實際繳納金額為準),並約定回購對價以12%年化收益率為基礎。
2019年,鉅派集團代表鉅澎大觀基金向韜蘊資本提起訴訟,並於2020年2月4日取得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勝訴判決(案號∶(2019)滬01民初219號)。
法院判決文書顯示,截至鉅澎資產提起訴訟之日起,鉅澎資產未從第三人韜蘊一號獲取過投資收益,公司多次以書面函件等形式要求韜蘊資本回購鉅澎資產所持有的韜蘊一號的份額,但韜蘊資本於2019年6月19日明確回函拒絕了鉅澎資產的回購請求。
韜蘊資本表示,《回購協議》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應屬無效。本案系私募產品,應符合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要求。本案的專案最終是透過上市後退出獲得收益,但專案至今沒有退出,合夥人應當風險共擔,而不是由韜蘊資本或第三人承擔。
此外,韜蘊資本提出,即使該回購協議有效,回購條件目前也並未滿足。因為鉅澎資產認繳出資額為7億元,但其實繳出資額為6億元,鉅澎資產尚未完成全部實繳出資。根據該回購協議第二條,完成全部實繳出資之日是開展投資的起始日,但該起始日尚未到達,因此回購條件尚未滿足。
法院判決認為,韜蘊資本主張韜蘊一號為私募基金,但對該事實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就本案而言,鉅澎資產僅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並非基金投資者,且韜蘊資本本身也並非基金管理機構,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應按照協議約定及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和規制。同時,法院對《回購協議》的合法有效性給予了認可。最終判決,韜蘊資本應向原告鉅澎資產支付合夥份額回購本金6億元及投資收益。
官司雖然贏了,但大觀基金投資人的本息還是分文未兌付。法院公開資訊顯示,韜蘊資本涉及多起民間借貸、金融借款等合同糾紛,已被法院列為失信公司、限制高消費企業。實控人溫曉東更被強制執行限制高消費。
3近6億元不知所蹤
更為棘手的是,大觀基金投資人近6億元本金或“打水漂”。工商資訊及股權轉讓協議顯示,中融鼎興於2020年3月11日將普通合作人鼎瑞資本變更為哈爾濱川鉑經貿有限公司,中融鼎興在2020年3月14日將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變更為地利農產品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地利農”),交易總價款為38億元。
對此,韜蘊資本表示,鼎瑞資本及其實際控制方中融國際信託未經韜蘊資本授權單方面辦理了中融鼎興的工商變更登記和A公司的股權轉讓。韜蘊資本保留追究鼎瑞資本及中融國際信託涉嫌違法甚至構成犯罪的權利。
2020年11月16日,鉅澎資產致函地利農,稱根據韜蘊資本反饋,地利農在A公司宣佈與深深房重組終止前後,將A公司股權質押給盛京銀行。鉅澎資產正式函告地利農,立即暫停與在A公司相關的交易,撤銷與盛京銀行的股權質押交易、撤銷與中融鼎興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將A公司0.96%股權恢復至中融鼎興名下。
“如果地利農無視函告,將啟動包括但不限於向監管機構舉報、公安機關報案、組織基金投資人前往貴司請願等形式,捍衛大觀基金320餘位投資人的合法權益。”鉅澎資產在函告中表示。
“地利農將股權質押給盛京銀行融資了,把錢給中融國際信託了,總金額應該是38億元,但是地利農和國際信託的債務關係,滿打滿算30億元,還有8億元資金,地利農是沒有付的,韜蘊資本現在計劃找地利農拿剩下的8億元。”負責大觀基金投後管理的相關人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
2021年1月20日,韜蘊資本致函地利農控股股東人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和投資”),要求其就應付未付的交易款進行結算,儘快啟動相關專案的結算支付工作。“在相關交易完全履行完畢之前,我司有權向貴司追索A公司分紅及收益”。
按照整個基金的架構,作為LP的韜蘊資本,理應向作為GP的中融國際信託追索,為何向地利農控股股東人和投資追索?對此,韜蘊資本相關人士在2021年1月22日回覆《國際金融報》記者,目前,公司暫時沒有向媒體披露的資訊,後續有可以通報的內容隨時保持溝通。
近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再次聯絡韜蘊相關人士,韜蘊相關人士拒絕採訪請求,韜蘊實控人溫曉東的電話一直無法接通。韜蘊方面應對投資人的孫姓律師,在《國際金融報》記者第一次溝通時,以要核實記者身份為由拒絕採訪,當記者在近日以大觀基金投資人身份再次和孫律師溝通時,其表示已經不負責該專案。盛京銀行方面也不願接受採訪。
有分析人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韜蘊資本和中融國際信託應該會有一個協議,約定多久退不出來,中融國際信託就可以處置股權,來優先還中融的錢。
負責大觀基金投後管理的相關人士也表示,對於中融鼎興將A公司股權轉讓給地利農,“我們理解為韜蘊資本和中融國際信託是有溝通的”。
從投資人角度而言,柴玉麗指出,基於合同相對性,投資人只能向與其簽訂了基金合同的相對方主張權益。如果發生訴訟,投資人將每層巢狀的主體都列為被告,法院會根據查明的巢狀實際情況來確定向投資人承擔返還本金及或有收益的責任承擔主體。
此外,柴玉麗表示,監管機構負有職責來查明從投資人投資款到底層資產流動的整個過程中每一步資金鍊條的走向,查清在整個過程中參與主體違反監管規則的具體情況,確定責任承擔的主體,責令其承擔向投資人返還責任。同時要透過加大嚴懲力度達到震懾機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