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孟 珂
5月15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2021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提出,下一階段,投資者保護工作重點要做到“四個一”,其中之一是進一步完善“一攬子”的配套制度體系。緊緊圍繞推進新證券法的貫徹落實,加快有關配套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抓緊完善相應的工作措施和標準。適時研究啟動制定投資者權益保護條例。研究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賠償基金。
談及投資者權益保護條例制定的重要性,資深投行人士何南野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是切實提升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透過更有力、更能落地的措施來實現對投資者權益的全方位保護;二是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同時,可以有效促進市場機構更加合法合規地經營和展業,有利於構建一個更為完善的市場生態。
何南野進一步分析,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一是要強化對市場機構的懲罰力度;二是建立完善先行賠付機制,同時可研究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賠償基金;三是集體訴訟制度要逐步擴大落實力度;四是督促各類機構強化各類業務資訊披露。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制定投資者權益保護條例能夠形成系統性的投資者保護體系。該條例應明晰投資者應有權益,譬如知情權、自主權、資產安全、資訊保安等;還需設計投資者保護機制,如組織架構、制度建設、投訴管理等;此外還應該明確投資者救濟路徑,如賠償專項、先行賠付、集體訴訟等。
據瞭解,投資者保護專項賠償基金,是指上市公司不能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情況下,可由投資者保護專項賠償基金給予部分賠償。
“參考國際成熟資本市場,可以考慮將證券欺詐行政罰沒款與刑事罰金暫緩入庫,與訴訟追償款、行政和解金、上市公司初始上市與再融資的風險金、交易經手費等一併納入投資者賠償基金,落實該專項基金來源。同時,應以個人投資者為賠付物件,將虛假資訊、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這三類違法行為作為賠付重點,將賠償條件、賠償限額、賠償程式等規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規定。”田利輝說。
何南野表示,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賠償基金意義重大。參考國際經驗,專項賠償基金很多來自對違法違規事項處罰而收繳的資金,對我國來說也是如此,需加大對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並將相關的罰金充實到賠償基金裡,如此便可實現專項賠償基金規模進一步擴大。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後,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賠償基金可以及時對部分投資者進行損失賠償,有助於提升市場公平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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