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鍋了!23萬億理財產品大變化 你的理財怎麼辦?

​炸鍋了!23萬億理財產品大變化 你的理財怎麼辦?

文/檀小柒

資管圈該炸鍋了!

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產品銷售做出了明確規定,將影響23萬億非保本理財產品!

​炸鍋了!23萬億理財產品大變化 你的理財怎麼辦?

最最重要的是,等辦法真正落實後,“韭菜”們的春天就來啦~

因為這個管理辦法,可謂是痛打銀行、而用心呵護投資者,以後再也不怕銀行耍把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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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蠻長的,小柒拎了兩個重點跟大家分享。

第一個就是大家非常痛恨的銀行代銷理財產品的事。

一般在銀行買到代銷理財產品,產品爆雷了,找銀行討說法,銀行都是否認三連:不是我發行的,不關我事,別找我啊。總能把鍋甩得一乾二淨

管理辦法落實後,代銷的理財產品出事,代銷機構也逃不了!

在《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應該共同承擔銷售責任;銀行理財子公司設計發行產品,代銷機構向投資者實施銷售,共同承擔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代銷機構可不能再當個只拿錢、不擔責的甩手掌櫃,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篩選投資者。

也就是在給客戶推薦理財產品時,要了解客戶、瞭解產品,再把適當的產品推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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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一份《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明確提到:

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讓發行人賠償,還可以讓銷售者賠償,發行人、銷售者應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呢,既然涉及到代銷,就會有一個問題——

發行產品的理財子公司覺得這個產品是中等風險,代銷機構卻沒給出自己的評級,或者認為它是低風險產品。兩邊寫的不一樣,出事了咋算?

管理辦法就規定了,如果兩邊給的結果不一樣,誰給的風險等級高,就以誰的為準,並在產品資訊中清清楚楚地寫出來。

比如在剛剛的例子中,代銷機構就應該標註這個產品是中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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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統一的風險評級,業務員就不能誘導客戶買那些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符的產品。

這其實也是管理辦法中提到的另一點,“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者盡責”,該披露的風險你得披露,也不能忽悠我去買一些遠遠超出我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否則,出事了銀行和代銷機構一起擔責。

小柒上週在四川信託爆雷這篇文章裡還寫到(戳!這!裡),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10月22日的金融街論壇上說:

打破剛兌的前提是,銷售過程中間不能有欺詐、誤導。如果有欺詐、誤導,有瑕疵,可能不能要求買者自負。賣者可能要依法進行部分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甚至更多倍的賠償、處罰。

這和管理辦法的意思是一樣的,你要打破剛兌,要讓投資者自行承擔損失的前提是,賣東西的人不能騙人!

規則都是相通的,並且層層加固,全力保護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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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呢,已經有過發行產品方和代銷機構因為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在產品出事後,被要求全額賠付受害人損失的先例了。

王女士從2010年以來,一直在建行的北京恩濟支行買理財產品,她的風險承受能力比較低,一直明確要求,只買建行恩濟支行發行的保本型理財產品。

2015年6月的大牛市頂點,建行理財經理主動給王女士推薦了某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證軍工指數型基金。

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沒有告訴她,這個理財產品是股票型基金,而且是建行代銷的產品。

她是建行的老客戶了,出於對建行的信任,一下子買了96.6萬元。

到2016年初,她想贖回產品,才發現已經虧了30多萬!這時候才知道,這不是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而是第三方發行的高風險產品。

一直到2018年3月底贖回,一共虧了57萬多!一氣之下,王女士把建行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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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中,建行恩濟支行對王女士做了風險評估,最後的風險評估結果是穩健型,比如“本金10%以內的損失”就會明顯焦慮。

王女士認為,建行明知她風險承受能力比較低,還欺騙她買三方發行的高風險理財產品,要銀行賠償她的全部虧損,還要支付本金自購買涉案理財產品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建行用的也是老套路:

我們只是代銷這款理財產品;你虧損是因為你自己申購、持有、贖回基金導致的,我們只是給你買產品提供服務,你虧錢跟我們沒關係啊;我們也沒用你的錢,你不能找我們賠。

然鵝,建行把這隻基金的風險等級,確定為“中風險”。但根據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屬於“較高風險”品種。

同一只產品,風險等級竟然差了一大截!

法院就認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代銷機構有一定利害關係,銀行對基金的風險評級缺乏客觀性,評級結果也和基金招募書上的“較高風險”不一致。

最後,判建行賠償王女士全部損失,並且賠償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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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銀行代銷理財產品坑過的小夥伴,要維權總是被銀行一句“我們只是代銷平臺”搪塞過去,看了這個判決也是夠暢快的。

按以前的調性,出現這種事一般都要踢皮球。

發行方說,是銷售方欺詐銷售,沒跟你說清楚風險。

銷售方說,這錢又不是我拿去投資虧的,你不能找我。

現在好了,管理辦法之後,再遇到這種事,首先是關於產品風險等級評定上,哪怕是在建行那裡,也得註明是“較高風險”的產品。

你把高風險產品推薦給一個虧10%都吃嘛嘛不香的人,這不討打嘛,罰,就該罰,產品發行方、代銷機構,一個都逃不掉。

這之後呀,相信代銷平臺也不敢再滿嘴跑火車,為了業績指標、高額的銷售提成,胡亂塞給客戶超出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對咱們投資者是一個大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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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可以說是好訊息,也可以說是壞訊息。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了,現階段只允許理財子公司、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銷機構;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銷理財產品。

也就是說,不能在網際網路平臺、以及大部分非銀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

現在在支付寶、騰訊理財通等平臺上,就能買到各種各樣的銀行理財產品,還挺方便的。

往後呀,不能再直接在某個網際網路平臺上買,到各還怪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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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好的一方面就是,目前網際網路平臺確實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缺乏監管,謹慎點也好。

而且,中國人有一種慣性認知,覺得銀行發行的產品就一定是保本保息的。但資管新規之後,銀行要打破剛兌,買銀行理財產品也是會虧錢的。

可很多人的觀念還沒轉過來,尤其是一些中老年人,萬一在網上買了一款銀行理財產品,結果虧錢了,又要各種鬧事,也挺麻煩的。

那還不如暫且再緩緩,要買就去銀行營業網點,或者就在銀行APP上買。

小柒覺得呢,管理辦法對我們投資人是很友好的,說明監管層對咱們小老闆姓還是愛護有加的,制度也在一步步完善。

相信以後理財的坑,會逐步被法律一步步填平,理財會越來越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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