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跑路”導致消費者損失巨大的情況似有愈演愈烈之勢。10月28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通報2020年三季度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並針對校外教育培訓投訴集中的情況釋出了專題報告。
中消協表示,校外教育培訓消費糾紛解決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採取預收費經營模式。雖然在2018年就有相關規定,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但相關監管仍存在空白。中消協呼籲加強立法規制。
教育機構消費糾紛頻發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線上教育機構發展迅速。截至2020年上半年,我國線上教育使用者規模達3.81億,佔網民整體的40.5%。隨著消費量的增長,校外教育培訓行業的消費糾紛也呈現出不同特點。
中消協總結稱,校外教育培訓行業的消費糾紛包括虛假宣傳、刻意隱瞞辦學資質和報名條件、培訓質量參差不齊、合同暗藏不公平格式條款、預付式付款方式風險大等。
小蓮透過花唄分期繳納的部分學費
如消費者小蓮(化名)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自己曾在潭州教育上報名試聽半厚塗古風繪畫課,但在交完共9000餘元的學費後,正式上課時卻變成了日系插畫課。在上了幾節課仍不滿意後,她提出退費。但合同上卻白紙黑字地寫著“若因乙方原因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還培訓費”。
雖然在幾輪爭執後,教育機構最終退還了小蓮未上課程的剩餘學費,但類似虛假宣傳、不公平格式條款的情況並不罕見。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10月發文表示,今年以來接到的關於教育培訓機構的退費糾紛數量居高不下,提醒消費者謹慎選擇。
根據中研普華產業研究院釋出的《2020-2025年中國教育培訓行業全景調研與發展戰略研究諮詢報告》,目前中國教育培訓機構數量已達20萬。但中國教育培訓行業集中度低、數量眾多的中小型機構佔據絕大部分市場,行業龍頭新東方和好未來所佔市場份額均不足行業總體量的2%。這一定程度上也導致“跑路”等消費糾紛頻發。
預收費模式待解
除了虛假合同等,中消協表示,校外教育培訓消費糾紛解決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採取預收費經營模式。培訓課程一般週期長、費用高,經常有商家會推出“充值兩年減1000元”等類似優惠活動。為節省費用,一次性繳納幾個月甚至幾年的培訓費用並不罕見。
由於缺乏有效的資金監管體系,消費者的預付費可能被商家挪用,後期商家跑路或經營不善,消費者維權困難。特別是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使網上收集預付費變得極其便捷,也為捲款跑路行為開闢了通途,甚至被不法分子實施集資詐騙行為所利用。隨著各類培訓貸成為教育機構“潛規則”,消費糾紛更為複雜化。
例如,多名消費者向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某教育機構深圳分公司誘導消費者貸款報公務員培訓班,用名叫“理享學”的貸款方借貸的錢墊付學費,考上後再還貸款,沒考上不用花錢。
但由於疫情導致公務員考試延期,面臨提前還款的事實,經營者提出按協議退部分款項,或是延期“理享學”還款,但這樣會影響個人徵信。經深圳市消委會調解,經營者與13名消費者達成一致,投訴得到解決。
同樣受疫情影響,由於不少線下服務轉到線上,不符合消費者預期,相關糾紛也更多。如2019年7月,消費者周先生在某跆拳道培訓機構為孩子報了一年的輔導班,學費2700元/年,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因疫情影響,2020年2月—6月經營者未給學生現場授課。雖然有過網路授課,但周先生認為上課達不到效果,要求退費,經營者不同意退費。消費者遂投訴至濟南市消費者協會。
長時間的預收費容易出現各種突發情況,導致退費問題,這也往往是消費糾紛的核心。寧人律師事務所金融與科技委員會副主任馬軍告訴記者:“預付式的消費目前並沒有法律規定,根據現在學界的界定其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民事行為,不受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存在的風險就是合同履行中的風險,包括教育機構倒閉或者師資力量變化的風險等。”
建議列入立法計劃
實際上,預收費模式並非全無規管控。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釋出了《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有培訓機構遵循此規定。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告訴記者:“因為這會導致現金流銳減,還會增加續費成本,比如3個月後,又要說服家長交錢買課,也不能再用這些預先收來的學費去進行擴張投資,於是,一些機構就打擦邊球,諸如把一年收費分為籤4次合同。”
類似糾紛長期存在,這與監管的缺位不無關係。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此前談到,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對預付卡都有一定監管權,但由於權責劃分不明確,導致監管形同虛設。作為防範措施之一的企業備案制度也存在落實困難。2012年9月頒佈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髮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內容包括規模、集團和品牌髮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
中消協認為,預付式消費糾紛久治不絕,核心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建議針對侵權行為日益嚴重的情況,儘快將預付式消費立法列入計劃,透過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加強預收費經營行為治理,做好源頭治理,防止後續無休止的消費糾紛。
馬軍也認為:“立法在三個月的限制基礎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例如正常三個月,不正常情況下因培訓課程或者服務長度,它本身一共4個月,需要一次性付清的,並且沒有階段特徵的,應當不予規制。”
北京商報 記者 陶鳳 王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