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公司治理資訊披露均違規 實控人王俊民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3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網站10月9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號)》顯示,西藏監管局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於2020年6月16日起對海思科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思科”)進行了“雙隨機”現場檢查,發現海思科在公司治理、資訊披露等方面存在違規問題。 

  王俊民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西藏監管局決定對王俊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王俊民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對有關問題切實加以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向西藏監管局報送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海思科前身西藏康欣藥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8月26日,於2010年3月24日更名為西藏海思科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海思科於2012年1月17日在深交所上市,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為王俊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王俊民、範秀蓮、鄭偉,持股比例36.85%、20.61%、15.76%,三人為一致行動人。 

  10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網站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6號)》顯示,經查,海思科在西藏證監局2020年“雙隨機”現場檢查中被發現在公司治理和資訊披露方面存在6宗違規。西藏證監局決定對海思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號 

  關於對王俊民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俊民: 

  我局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於2020年6月16日起對海思科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思科”或“公司”)進行了“雙隨機”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在公司治理、資訊披露等方面存在違規問題。你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對有關問題切實加以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2-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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