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解讀銷售不動產如何適用免稅新政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月31日釋出《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那麼,對於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在內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適用政策呢,國家稅務總局對此給予瞭解讀。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稅人選擇的納稅期限有關。舉例來說,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40萬元,則有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二是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依法納稅。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

編輯/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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