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天32份辭呈,獨董圈地震!中國式獨董困境怎麼破?

12天32份辭呈,獨董圈地震!中國式獨董困境怎麼破?

文 | 《財經》記者 王穎 馮奕瑩

編輯 | 陸玲

康美藥業判決引發了各界對於獨立董事制度的熱烈討論。一批這時辭職的上市公司獨董,更是迅速吸引了市場的目光。

11月23日,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院長、國務院國資委法律顧問劉紀鵬辭去了萬潤股份(002643.SZ)獨立董事職務。此次辭職將導致萬潤股份獨立董事人數少於董事會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劉紀鵬自2020年5月擔任萬潤股份獨董,獨董任期未滿。辭職後,劉紀鵬仍擔任民生銀行、太陽能、長安汽車集團、節能國禎4家A股公司獨董。

11月18日,開山股份獨董史習民辭職。在獨董辭職潮輿論週末發酵後,11月22日開盤,開山股份股價下跌,當日收跌4.27%。

開山股份控股股東開山控股在官微發表宣告,稱史習民在“康美藥業”事件一審判決公佈後,以個人原因向公司辭職,給公司造成了極大負面影響。開山控股對史習民在極易誤導投資者的情況下拒絕挽留要求、執意辭職的行為表示強烈不滿,對他的職業操守給予譴責。

康美藥業判決對獨董群體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懾作用,也有望成為獨立董事制度完善的契機。

獨立董事制度屬於舶來品,於2001年被引入中國。其制度設計的初衷,在於聘請與大股東和管理層沒有利害關係的外部董事進入公司董事會,形成權力制衡與監督,從而制約“一股獨大”和管理層內部控制的情形。

目前,A股的獨董多由高校教授、會計人士、律師、行業專家等擔任,部分人員還同時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的獨董。但獨董制度似乎在中國資本市場遭遇水土不服,在A股,獨董事發揮的作用極小。“獨董不獨”“獨董不懂”,淪為“花瓶”和“擺設”,市場對獨董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諸多質疑。

康美藥業一紙判決顯示,拿一年幾萬、十幾萬的獨董費,卻可能被追責連帶賠償上億元,說明獨董的活越來越不好乾了。當風險與收益變得不匹配,或將有越來越多的獨董選擇辭職。

獨董集中辭職?

近日,A股獨立董事辭職潮刷屏。不少媒體將此現象出現的原因歸結於11月12日康美藥業獨董被判承擔上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財經》記者梳理公告發現,獨董的人數變動一直較為頻繁,11月以來的獨董辭職人數,在過去兩年也曾出現。如果用“獨董大逃亡”等詞,未免有些言過其實。

《財經》記者在A股公告中搜素標題含有“獨立董事辭職”字眼的公告,其中11月至今已有38份,其中11月初到11月11日,共有11份,從11月12日康美藥業判決到11月23日,共有27份。判決後,獨董辭職情況有所增多。

不過,這樣的數量規模並非歷史高位。比如2021年4月、2020年12月、2020年4月,分別有63、63、54份獨董辭職公告(注:公告標題為“獨立董事任職期滿辭職”的未統計在內)。但今年11月至今,獨董辭職人數已經超過了過去24個月中半數的月份,這個名單仍在增長中。

12天32份辭呈,獨董圈地震!中國式獨董困境怎麼破?

即便按年份統計,獨董集中辭職的趨勢也不明顯。今年以來,A股一共有419份獨董辭職公告。2020年全年有425份獨董辭職公告。

關於辭職原因,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中大部分為獨董的個人原因,也有一些獨董是因為任期屆滿辭職。

在辭職的獨董當中,最著急或為金花股份(600080,SH)的張小燕。11月19日,金花股份(600080.SH)公告稱,公司收到獨董張小燕提交的書面檔案,要求公司儘快披露辭職事宜。資料顯示,張小燕在2020年6月才剛剛當選金花股份的獨董,目前任期約一年半。

從職業背景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獨董中,披露簡歷含有“教授”關鍵字的佔比46.3%,含有“會計”和“審計”關鍵字的佔比46.5%,含有“律師”關鍵字的佔比17%。康美藥業被判負連帶責任的五位獨董中,四位為大學教授,一位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副主任會計師。

從獨董履職投入的時間來看,根據相關規定,獨立董事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職責,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每年為所任職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時間原則上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資料顯示,在近萬名上市公司獨董中,仍有近三分之一的獨董擔任不止一家上市公司的獨董,約十分之一的獨董兼任3家及以上上市公司的獨董,且這些上市公司橫跨不同的行業,令人對其介入上市公司的精力、對行業商業邏輯的理解程度打個問號。

此外,獨立董事的平均薪酬並不算高。Wind資料顯示,2020年,上證A股獨立董事的平均薪酬約為9.2萬元,深證A股獨立董事的平均薪酬約為7.6萬元。康美獨董近年來的年薪在7萬-12萬元之間。2020年滬深兩市獨立董事中有三位超過百萬元,薪酬最高的是君實生物(688180.SH)的陳列平,年薪543.08萬元。

此次獨董制度之所以引發討論,是源於康美藥業一紙判決。

判決書顯示,江鎮平、李定安、張弘為兼職的獨立董事,不參與康美藥業日常經營管理,相對過失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資者損失的10%範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摺合2.459億元),郭崇慧、張平為兼職的獨立董事,過失相對較小,且僅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籤字,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資者損失的5%範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摺合1.2295億元)。

儘管獨董承擔連帶賠償的比例較小,但以24.59億元為基數,賠償數額也十分巨大。最新的訊息是,康美藥業的獨董或可免於賠償。

11月19日,*ST康美公告稱,有財產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與出資人組均表決透過重整計劃草案以及相應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這意味著,*ST康美的重整方案正式透過。

根據《重整投資方案》,參與本次重整的投資人擬向公司投入的資金總額不超過65億元。根據重整計劃,康美藥業債權人的債權經法律確認後將全部清償。其中,50萬元以下的債權部分,將全額現金清償;超出部分將透過以股抵債、信託收益權等方式予以清償。證券虛假陳述侵權集體訴訟案確認的賠償發生法律效力後也將按此清償。

獨董責任邊界引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A股獨董再度站上“風口浪尖”之際,正值中國獨董制度誕生20週年。

“獨立董事”一詞於1997年最早出現在中國法律法規。彼時,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獨立董事”,但並未強制設立。

2001年,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並且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並強調獨董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那這些年,獨董有沒有實現為企業和外部投資者把關的目標?

在A股,獨董常常被質疑“閉眼簽字”“獨董不獨”。有觀點認為,這一現象形成的最大原因,在於獨立董事的任命機制。

申萬研究所首席市場專家桂浩明撰文指出,獨立董事的人選,在目前主要還是由大股東來提名的,這樣也就使得獨立董事是否真正具有足夠的獨立性,從一開始就受到了挑戰。

據《2018德勤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調研報告》,該報告涵蓋了中國內地和香港的上市公司。調研結果顯示,獨董極少提反對意見,無反對意見的獨立董事佔比42.5%,每年1-2次反對意見的獨董佔比47.5%。

有投行人士對《財經》記者表示,如果獨董不願與上市公司保持“默契”,上市公司大可以換人,“你不做還有別人做。”

桂浩明指出,從現實中已經暴露的問題來看,獨立董事放棄原則配合實際控制人造假的事例其實並不多,但不主動發現問題、對可疑資料不提出質疑,卻是相當常見的。

對於被詬病“拿錢簽字不管事”、與上市公司保持“默契”等說法,也有部分獨董喊冤,理由是資訊不對稱,“我們已經在可能的範圍內履職盡責了。但說白了,一年去幾次公司,怎麼可能把公司瞭解透,時間精力都不允許。有些造假,若上市公司有意矇蔽,連會計師也查不出來,更何況我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撰文指出,中國獨立董事中雖然絕大多數來自高等院校,具有會計背景或者法律專業背景,但是他們缺乏實踐經驗。

還有獨董以“專業能力限制”為由,表示相關財務太專業自己無法做出判斷,才相信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比如佳電股份獨董胡鳳濱律師曾申請證監會撤銷對其做出的處罰決定,理由是透過財務處理調節利潤太過專業,他作為非財務專業人員無法對業績報告做“準確性”的辨識。

這些獨董真的冤嗎?康美藥業對獨董的判罰是否過重?

目前擔任萬科、格力電器、中光學、柔宇科技獨董的劉姝威在朋友圈釋出長文表示康美藥業獨董“不冤枉”。她認為,接受擔任獨董的邀請,就意味著你將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自己做不到這一點,為什麼要擔任獨董呢?

劉姝威強調,獨董要對投資者負責任,“我同意擔任獨董的公司都是我充分了解,多年跟蹤相關公開資料的公司。擔任獨董後,對有關資料出現疑問,我必須詢問上市公司相關部門,直至完全清楚為止。”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繆因知持有不同觀點。他認為,對外部獨董沒有道理令其承擔重責。就其身份和職責而言,獨董基本上沒有可能故意參與虛假陳述。當原告不能具體證明董事過失、只能證明披露檔案存在虛假陳述時,應當讓獨立董事僅以薪酬即獲利部分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不過,這幾年來,隨著監管趨嚴,獨立董事的責任感和參與感也有所增強。能夠在董事會上提出不同意見,甚至投下反對票的獨董也多了起來。

未來究竟該如何健全中國式獨董制度,激發獨董作用?我們在指責辭職獨董的同時,或許更應該思考如何建立一套能保障他們獨立行權的制度和相應的環境體系。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原主任、清華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研究員楚序平曾對外表示,要改變由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大股東邀請獨立董事的制度,由第三方機構比如行業協會組織,向上市公司選派符合需求的獨立董事。此外,獨立董事的薪酬也不應當由上市公司支付,而應當是上市公司將相關費用上交至前述獨立第三方機構,再由該機構向獨立董事發放薪酬,薪酬也需要與獨立董事的貢獻對等。

“我覺得這不是一個市場化的做法。”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黃江東告訴《財經》記者,“你把權利集中在協會那邊,你怎麼又能保證這個權利能夠得到正當的行使。”在他看來,問題的出路在於要明確獨董的法律責任,“你做不好,可能法律責任很重的,所以你要好好權衡。”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同樣提倡事後監管的懲戒手段。他對《財經》記者表示,“誰提名不是重點,重點是獨董如果不盡職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董毅智還提到,近年來上市公司董監高正在逐漸學會“規避風險”,主要表現形式為,“在年報中明確表示不能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這招看似保險,能把自己摘得乾淨,但其實在去年實施的新證券法中已有相關規定。

新證券法中,新增了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異議制度。董監高的異議行為不代表其已經勤勉地履行職責,不等於其可以免除責任,對於未忠實勤勉履行義務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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